持續近2年的“貴陽津成千萬罰單”事件,再次陷入僵局。
12月18日,貴陽津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簡稱“貴陽津成”)和天津市津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簡稱“天津津成”)在京召開“津成電纜專家論證會”,在該會議上,貴陽津成負責人王中秋稱,由于不服貴陽質監局對其開出的巨額罰單,7月25日,公司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訴,但是,“截至目前仍沒有進展”。
8月10日,貴陽市質監局召開新聞通報會,宣布2010年4月底查獲的貴陽津成涉嫌違法電纜一案已經有了結果:對涉案者貴陽津成和天津津成分別進行處罰,共計罰款約1195萬元。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表示,該案的核心問題共有兩個層面,其一是貴陽市質監局有無行政管轄權;其二是貴陽津成銷售的產品到底合不合格。
持續1年的訴訟
從2010年4月開始,整個事件持續至今已近2年之久。
2010年4月底,貴陽市質監局在小河區貴州鼎立機械電子有限公司內,發現堆放有大量印有廠名為天津市津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的“津成電纜”及散放的產品銘牌。經質監人員現場隨機抽樣送檢,初步測試結果為電纜的導體電阻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涉嫌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隨后,貴陽市質監局以津成電纜不合格為由立案調查,同時,查扣百余盤津成電纜。
2011年4月,貴陽市質監局應經過聽證會后認定,貴陽津成和天津津成兩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對兩公司分別處以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一倍的罰款5970646.55元,總計1195余萬元,并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
2010年6月10日,貴陽津成向貴陽南明區法院提起行政起訴,3個月后,貴陽南明區法院作出行政判決,維持貴陽質檢局的查封決定;2010年10月22日,貴陽津成向貴陽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上訴狀,2011年1月10日,貴陽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2011年7月25日,貴陽津成公司向貴州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訴。目前,向貴州高級人民法院的申訴正在進行中。
針對為何鍥而不舍的申訴,王中秋稱,“我們銷售的產品擁有30年的歷史,就沒出過問題,如果有問題的話,早就抓起來了。”
管轄權異議
案件爭論的焦點之一是貴州津成的業務屬性。
本報記者拿到的貴陽南明區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市質監局從進入貴陽金城公司倉庫檢查現場到查封結束以后,均要求原告提供被查電纜的進貨清單、運貨發票等證明是銷售產品的相關證明材料。但貴陽津成庭審中均未提交。根據被告提供的現場執法憑證證實,貴陽金城公司倉庫現場被查電纜均為裸線,銘牌散亂堆放,現場實際狀況不符合銷售電纜性質的電纜存放規律。
由此,該法院認定,貴陽津成的企業屬性并非銷售公司,因而,貴陽市質監局的行政執法行為并未越權。不過,楊小軍對此提出異議。楊小軍做出該判斷的依據是,王中秋提供的工商注冊的營業執照。該執照顯示,貴陽津成從事的業務性質為“銷售”。
針對為何在貴陽南明區法院一審時未出具相關信息,王中秋稱,“天津津成和貴陽津成往來業務已久,相關票據和銷售流程上,有時候基本簡化,所以當時并未提交更多證據。”
根據規定,質監局主管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問題,工商局主管流通領域。楊小軍表示,更傾向認為貴陽津成是銷售行為,而不是生產行為,那這樣來講,質監局就沒有管轄權,這是工商局管的事情。
標準之爭
貴陽津成生產的產品是否合格,成為貴陽津成能否逃脫處罰的關鍵。
電纜行業共擁有兩個相關的標準,一是公安部2008年頒發的《公共安全行為標準GA306.1-2007》標準,一是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制訂的《電線電纜國家標準》(GB\T3956-2008)。其中,公安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GB\T3956-2008是一個非強制性的推薦標準。
綜合貴陽質監局對貴陽津成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貴陽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提供的信息顯示,貴陽津成銷售的電纜被指不符合GB\T3956-2008和GA306.1-2007的相關標準要求。
對此,楊小軍認為,法院在貴陽津成事件上使用的標準值得商榷。
據其分析,公安部的標準屬于行業標準,這一標準是限制使用者的,針對涉及醫藥、衛生、勞動保護、消防火警監視,報警和消防系統的行業。因此,“公安部的標準對部分領域使用電線電纜的強制性標準,而不是對生產廠家的生產標準”。
此外,楊小軍認為,GB\T3956-2008是一個推薦性的標準,而非強制性標準,因此,在電纜這一行業的產品已經極大豐富的前提下。“使用這一非強勢性標準,作為檢測的標準,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對于一些基礎數據可能不合標的原因,王中秋稱,“清點被扣押貨物時,我們發現電纜線已經出現有損壞、扭曲變形、進水等情況。電纜在外力高壓下、扭曲變形中、折彎過小等狀態下,性質指標會變差,很可能無法達到出廠的合格指標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