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的黃建軍在河南南陽監獄服刑期間,服用監獄醫院開具的藥物,醫生卻沒有按照醫療常規對其進行相關檢查,導致黃建軍身體出現浮腫、抽搐等藥物中毒癥狀。
就在黃建軍被送到南陽市醫學專科學校第一附屬醫院,并被醫院下達病危通知書后,南陽監獄竟然安排獄醫為黃建軍辦理了保外就醫和出院手續,用警車將黃送回到家中,并向家人隱瞞病情后匆匆離去。
當天下午,黃建軍昏迷不醒,被家人緊急送往醫院。第二天晚上,黃建軍經搶救無效死亡。
“我兒子雖是犯人,但他只應失去自由,而不是一條人命。”78歲的黃德遠抹著眼淚說,“可我兒就這樣死了,監獄醫生繼續當醫生,監獄也不給我們一個說法,不給任何賠償。”
南陽監獄醫院被鑒定存在醫療過失行為
3月5日,在黃建軍表哥宋躍東帶領下,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河南省許昌縣河街鄉逯寨村一處低矮的瓦房內。黃德遠失明的老伴宋玉蘭躺在木板拼接的床上。
黃德遠告訴記者,黃建軍因打傷他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2009年12月進入南陽監獄服刑,時年36歲。
2012年1月22日(農歷除夕)下午4點多,南陽監獄用警車將已報病危的黃建軍送到家門口。
“38歲的壯勞力只剩下一口氣了。”黃德遠說,當時黃建軍已經不能自己走路,渾身浮腫,面目全非,鄰居都已認不出來。黃建軍奄奄一息地向他母親喊:“媽,我冤呀!”
“當時鄉親們看到這種情景,都十分氣憤,就圍住警車。是我和村支書幫助解圍,他們才脫身離開。”黃德遠說,“南陽監獄的人離開時,沒有告訴我黃建軍到底得了什么病。”
當天下午6點多,黃建軍昏迷不醒,家人趕快打120送醫院急救。黃建軍被送到許昌縣河街鄉醫院后,醫生看病情危重不敢接收。家人又將黃建軍送到許昌縣人民醫院。醫院急救室接診醫生直接告訴家人:搶救不過來啦,準備給他安排后事吧。
家人抱著一線希望,請求醫院繼續救治。2012年1月23日,農歷大年初一,經搶救無效,黃建軍當天晚上被宣布死亡。
“我兒是家里的頂梁柱,他刑期就快滿了,卻不明不白地死了,我們再難也得給他喊冤!”黃德遠說。他和老伴都常年患病,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二兒子黃建民是智障,也需家人照顧。
安葬黃建軍之后,家人開始調查他的死因。
南陽監獄稱黃建軍屬正常死亡,與監獄無關,并告知前來討說法的家屬:“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看在你們家庭的特殊情況,出于人道主義補償你們2000元,但你們得讓村里給我們出一個黃建軍是正常死亡的證明。”
家人拒絕了。隨后,他們找到曾救治黃建軍的南陽市第二人民醫院。該院病歷顯示,黃建軍被診斷為“氯丙嗪中毒”和“竇性心動過緩”,且肝功能受損,血糖遠高于正常值。
“我們咨詢過精神病醫院專家,糖尿病和肝功能受損的病人要慎用‘氯丙嗪’。”宋躍東說,經家屬多方了解,為黃建軍開“氯丙嗪”的醫生是南陽監獄第二監區獄醫張光景。張光景在讓黃建軍服用“氯丙嗪”之前以及用藥過程中,沒有遵循用藥要求,為其進行血糖、血常規、心電圖、肝功能等必需檢查,導致黃建軍血糖升高、肝功能受損,進而出現抽搐、口吐白沫等中毒癥狀,被醫院下達病危通知。
宋躍東說,更讓家人氣憤的是,在黃建軍被轉出監獄醫院、外出轉院就診期間,張光景無視接診醫院“診斷尚待完善”、“再三告知風險”、“黃建軍病情危重”等事實,代表南陽監獄簽署“要求出院”的書面意見,用警車而非救護車將黃建軍送回家,然后匆匆離去。
2012年6月11日,黃建軍家屬到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檢察院進行控告。7月25日,宛城區人民檢察院委托南陽市醫學會對黃建軍死亡“進行醫療損害技術鑒定”。
南陽市醫學會2012年8月22日出具的《醫療損害技術鑒定書》稱,南陽監獄醫院存在多項過失行為:一是根據201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臨床用藥須知》“氯丙嗪”注意事項第5條記載,用藥期間應注意檢查白細胞計數及分類、肝功能、心電圖等,南陽監獄醫院未進行上述檢查;二是南陽監獄轉運患者的工具及轉運目的地不當;三是在對患者家屬進行患者交接過程中無病情告知記錄。南陽監獄醫院的醫療過失行為與黃建軍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綜合考慮南陽監獄負次要責任”。
宋躍東說:“我們當時就明確表示對這個鑒定報告不認可,并多次要求宛城區人民檢察院再找其他醫療機構鑒定,但均被拒絕。”
獄醫:送病犯回家是執行單位決定
2013年1月10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南陽監獄醫院醫生張光景“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書稱,經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檢察院查明,黃建軍因患精神疾病于2008年三次住院治療。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8月1日,經河南省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刑事訴訟精神病醫學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精神分裂癥,限制行為能力。2009年11月24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判處黃建軍有期徒刑4年。2009年12月25日,黃建軍被送入南陽監獄第二監區服刑改造。
2011年10月,張光景任南陽監獄第二監區獄醫后,使用“氯丙嗪”給黃建軍治療精神分裂癥,用藥期間未按規定檢查觀察,致使黃建軍出現“氯丙嗪”毒副作用反應。
2012年1月19日11時,黃建軍被送往南陽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至次日9時30分。當日,應張光景要求,黃建軍被轉入南陽醫專第一附屬醫院救治。當天10時,該醫院以“抽搐原因待查、精神分裂癥”,對黃建軍下達病危通知。張光景將黃建軍的病情向監獄匯報,南陽監獄研究決定,對黃建軍辦理保外就醫,并報經河南省監獄管理局批準,于2012年1月21日開始對黃建軍暫予監外執行3個月。其間,南陽監獄派人前往黃建軍家中向其親屬和所在村委說明黃建軍病情嚴重。
判決書載明:2012年1月22日上午,南陽監獄安排張光景等人送黃建軍回家。在醫院告知張光景關于黃建軍已病危和不能出院的情況下,張光景在醫患溝通記錄上簽署“鑒于該犯病情危重,已做保外繼續就醫治療,要求出院”的意見,使黃建軍出院,從而中斷救治。當日9時40分許,張光景等人用警車將黃建軍送往家中。當日16時許,張光景將黃建軍交給其家屬后,在未講明黃建軍病危需要立即治療的情況下即返回南陽。
18時許,黃建軍出現神志恍惚、呼吸困難等癥狀,家屬遂將其送入許昌縣人民醫院救治。經診療發現,黃建軍胸腔積液,肺部感染,住院治療至2012年1月23日死亡。
張光景辯護律師辯稱,黃建軍入獄前患有精神病癥,張光景的行為與黃建軍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送病犯回原籍也是張光景執行單位的決定,張光景不存在不負責任。如有責任,也應由張光景所在的南陽監獄承擔。
宛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根據南陽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南陽監獄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失,與黃建軍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負次要責任。張光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對黃建軍用藥治療疾病過程中,未按照規定進行相關檢查,屬玩忽職守行為,但結合事實和證據,“張光景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稱,該判決有理有據,拒絕了記者進一步采訪的要求。
檢察院稱監獄多名工作人員負有責任
3月7日上午,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工作人員王濤接受了記者采訪。
王濤表示,南陽監獄醫院在黃建軍入獄體檢時就已發現他患有精神病,并為其進行治療。南陽監獄第二監區原獄醫一直運用中成藥為黃建軍治療精神病,黃建軍病情相對穩定。
王濤告訴記者,張光景大專畢業,進入南陽監獄醫院之前在外行醫。2011年10月,擁有中醫行醫資格證的張光景經過考試,被錄入南陽監獄醫院,成為該院主治醫師,開始用“氯丙嗪”為黃建軍治療精神分裂癥。
記者問:“張光景作為一名具有中醫行醫資格證的醫生,他是否具有精神病治療的知識和經驗?又是否具備精神病藥物的處方權呢?”
王濤表示,辦案人員在南陽監獄醫院調查張光景對黃建軍的用藥情況時,南陽監獄醫院只向他們提供了數張2011年12月開具的處方,并未完整提供其他處方。在這幾張處方上,張光景為黃建軍開具的“氯丙嗪”并未超過規定劑量。張光景稱,此前他為黃建軍開的“氯丙嗪”也低于規定劑量。由于“氯丙嗪”副作用較大,肝腎功能較弱的病人應禁用或慎用。但南陽監獄醫院稱沒有保存相關材料,也無從證實張光景為黃建軍開具藥物前進行過相關檢查。
同時,病人在服用“氯丙嗪”期間應定期檢查肝腎功能、血小板、心電圖。對此,張光景稱,他定期為黃建軍檢查心電圖,但由于南陽監獄醫院配置簡陋,沒有其他相關的檢查設備,就沒能為黃建軍進行其他檢查。同時,南陽監獄醫院也未能提供張光景為黃建軍做的心電圖檢查報告。
黃建軍的病友對檢察官說,自從張光景讓黃建軍服用“氯丙嗪”后,黃建軍的身體日漸消瘦,臉色發黃,水飯不進,甚至會抽搐發抖。在此期間,黃建軍也提出到條件更好的醫院進行檢查,但均被張光景拒絕。
對此,張光景接受調查時稱,由于黃建軍是在押犯人,為其申辦到監獄以外醫院檢查的手續非常繁瑣,且風險較大。南陽監獄對待這類情況有一個慣例,不到犯人病情危急時,不帶他們去監獄外的醫院檢查。他只是遵守慣例。
2012年1月19日,黃建軍被送進南陽市第二人民醫院。當天,該醫院就向黃建軍下了病危通知書。1月20日,黃建軍轉入南陽醫專第一附屬醫院。
“但南陽監獄不應要求張光景為病危的黃建軍辦理出院手續,更不應該將黃建軍送回家中,且不向他的家人告知黃建軍已病危的事實,從而延誤了黃建軍的搶救時間。即便是進行保外就醫交接,也應該是在許昌市或許昌縣內的醫院交接。”王濤稱,黃建軍的死亡,南陽監獄多名工作人員都負有責任,不僅僅是張光景,但難以對多人進行起訴。“之所以單單起訴張光景,是因為張光景責任較大,我們將其作為代表起訴。之所以未起訴南陽監獄,是因為瀆職罪的前提是主觀故意,但經過我們調查,南陽監獄并非主觀故意。”
“我們認為宛城區人民法院量刑較輕,不應免予刑事處罰。”宛城區人民檢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表示,“檢察院負責定罪,法院負責量刑,宛城區人民法院判張光景犯有玩忽職守罪,已在定罪上尊重檢察院。我們如果再抗訴,極有可能被南陽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一旦如此,將置我們于尷尬地位,并且不利于將來開展工作。”
該工作人員說,宛城區人民法院判處張光景免予刑事處罰,并不影響家屬進行民事索賠。“家屬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南陽監獄以及張光景進行賠償。”
3月6日上午,記者致電南陽監獄紀委一位干部。該干部稱張光景擁有精神病藥物的處方權,現在依然在南陽監獄醫院正常上班。南陽監獄醫院依據南陽市醫學會做出的醫療鑒定報告,對黃建軍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他希望黃建軍的家屬通過法律渠道進行索賠。3月6日下午,南陽市司法局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請求。
3月14日,記者向南陽市司法局和河南省監獄管理局發出書面采訪函。但截至記者發稿時,依然未獲得兩家單位的回復。
本報鄭州3月21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