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寧4月1日電(記者熊紅明)記者4月1日晚從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獲悉,引發廣泛關注的“派出所長涉嫌性侵13歲少女”一案有了新進展涉案的廣西桂林市全州縣東山鄉派出所所長呂某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1日下午被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原在逃的兩名“中間介紹人”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一并被批準逮捕。
今年1月20日,全州縣一名初中一年級女生在家人陪同下,到全州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報案,稱其于1月17日至19日被人誘騙、脅迫,先后被帶到縣城的三家賓館被三名男子分別實施強奸,其中一人為當地一派出所所長。對于涉案的派出所所長呂某,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檢察院此前以呂某涉嫌強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批準逮捕,同時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偵查意見書。
此后,警方在抓獲了在逃的兩名“中間介紹人”后,發現呂某涉嫌其他新的犯罪事實,在他人組織賣淫過程中具有共同犯罪行為,便重新按法律程序報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對于呂某涉嫌強奸13歲少女以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廣西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副主任王躍輝表示,如果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收集固定的證據材料未能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批準逮捕條件,就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依法不應當批準逮捕,否則,檢察機關也屬違法。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并不等于放棄了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偵查、追究。本案中,檢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在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同時,列出需要補充的證據和需要查清犯罪事實的補充偵查意見書,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如果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發現了能夠證實其主要犯罪事實的新的證據材料或新的犯罪事實,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重新向檢察機關報捕,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的,應做出批準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