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死者作為成年人應負主要責任,5被告對溺亡事件有疏忽大意的過失
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小趙醉酒后被發現溺亡,其父母將與其一同飲酒的5名酒友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40.7萬余元。
近日,朝陽法院一審判決,5名被告對于小趙的死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承擔10%責任,連帶賠償小趙死亡的各項損失共計4萬余元。
死者家屬索賠40萬元
據了解,2011年12月2日晚上7點左右,小趙等人參加慶祝同事任先生入職的聚會。席間,大家喝了兩瓶白酒,小趙喝得最多,有兩杯左右。聚會后,大家又“轉場”到KTV聚會,繼續喝了多瓶啤酒。次日凌晨兩點多,已經醉酒的小趙和歌廳服務員因小費問題發生爭執,遂獨自離開KTV后“失蹤”。小趙的父母得到消息后,連夜從老家趕到北京,并報警。
當年12月6日,小趙的尸體在一家KTV歌廳附近的河里被發現。經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趙“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04.7mg/100ml”,溺死。
小趙父母認為,與小趙一起飲酒的王先生等5人,應當知道小趙醉酒后可能造成嚴重后果,但卻聽之任之,最終造成小趙死亡。
小趙父母將王先生5人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40.7萬余元。
五被告承擔10%責任
庭審中,王先生等被告說,事發當晚,小趙從KTV離開后,他們曾出去尋找小趙未果,小趙的電話也不通。小趙喝酒是自愿行為,任何人沒強迫小趙,被告的行為與小趙之死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趙在水深不到一米的壩河中溺亡,在結合常理、排除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其死亡結果與其醉酒應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根據警方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足以認定,五被告多次在小趙死前與其一同飲酒,對小趙醉酒以及醉酒后可能發生危險是有一定預期的。結果,五被告未在飲酒后對小趙的人身予以適當保護,致其醉酒后溺死,對小趙死亡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小趙作為成年人,對自己的死亡負有主要的責任。
近日,法院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及管理、注意義務大小,確定五被告對小趙的死亡后果負有10%的責任,五被告連帶賠償小趙父母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喪葬費2803元、死亡賠償金32903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對判決不服,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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