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回被侵占的“視覺衛生權”,兩次將在對面樓上私建活動房的鄰居告上法庭,要求拆除。但因無法證明活動房違法,一審二審都敗訴。
律師指導下,她又將西安市規劃局列為被告,提請法院判令規劃部門拆除違建。這次,規劃部門立即調查,活動房就被認定違法,還沒開庭已被下達“強制拆除公告”……
>>>為采光權兩次上訴 均被駁回
何麗是榆林人,2002年在西安育才路買了一套5樓的房子,窗戶東西走向,站在客廳就能向東遠眺,而且通風也好。何麗說,為這個好視野和好通風,她放棄了售樓小姐推薦的4樓,多掏了1.5萬元買了這套5樓的房子。
開始幾年房子一直出租,可2009年她退休后入住時卻發現了問題:站在客廳再向東看時,視線被東邊樓上一戶劉姓鄰居,在4樓樓頂私自加蓋的活動房給擋了。
當時何麗就找鄰居商量,但未果。物業也稱,那戶鄰居加蓋時,物業及北臨的業主都阻擋過,但對方不聽,當時還把警察叫來了。
協商無果后,2009年10月,何麗以影響她的采光、視覺衛生及通風的權益,向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某拆除私建活動房,并承擔訴訟費。
開庭時,被告劉某認為,在自家樓頂搭建板房系行使房屋所有權,并不影響何麗家的通風、采光和視野權,請求法院駁回。
一審法院認為,何麗未能提供劉某違反國家規定及違法建筑的相關證據,駁回訴訟。何麗不服,上訴至西安市中院。
西安市中院審理認為,何麗和劉某不在同一棟樓,相距約6米,且劉某家的房子沒超過何麗家,何麗認為活動房對其通風、采光造成妨礙證據不足,而何麗認為劉某所建活動房為違法建筑,應予拆除的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疇。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起訴規劃部門要求拆除 她“勝”了
兩次被駁回后,讓何麗傷透了腦筋。
今年3月25日,在陜西法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的建議下,何麗準備打一場行政官司,將規劃局列為被告,將鄰居劉某列為第三人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西安市規劃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拆除劉某私建的違法建筑。何麗稱,她看到這個建筑,就會產生壓抑、郁悶和煩躁等情緒,影響了心理健康,直接影響視覺衛生。
西安市規劃局收到法院傳票后實地調查,確認劉某私建的活動房確為違法建筑。并分別于4月2日、10日、16日下達了相關限期拆除通知書和強制拆除決定書。但因劉某一直未理睬,4月17日,西安市規劃局下達最后通牒《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公告》,督促劉某在2013年7月16日前履行自行拆除義務,自行清理違法建筑,否則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劉某承擔。
看到這個《公告》,何麗終于松了一口氣。
韓朝澤說,就本案來講,此案從一審開始,就將訴訟主體弄錯了,直接打的民事官司,在沒有證據證明是違法建筑的情況下,法院無法支持何麗的訴求。只有將《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上訴依據,才能打贏這場官司。
>>>何為視覺衛生權
“這是一起典型的討要視覺衛生權的案例。”韓朝澤稱。
據介紹,2002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修訂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規定“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距離”,其中提到了視覺衛生。
韓朝澤說,視覺衛生權作為一個很少用到的法律名詞,其概念及內涵在我國法律并沒有對其作出明確界定,在一般的訴訟中很少出現,它作為一種新興的民事權利,迄今為止,法律界對視覺衛生權并沒有一個完整的、權威的概念,也有人說是一種精神權利。
“我們認為視覺衛生權應屬于相鄰權中的一種,和眺望權在外延上有一定的交叉,同屬于精神上的一種權利。”韓朝澤說,視覺衛生權是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在觀感上不受不良行為或障礙性物體侵犯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