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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判決做出20個月后才放人 回應稱系維穩需要




社會  加入時間:2013-5-6 7:49:45  來源:中國青年報 
趙艷錦和丈夫在家中翻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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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艷錦和丈夫在家中翻看判決書。 本報記者劉萬永攝
      核心提示

  為什么無罪判決作出20個月后才放人?

  這是留在當事人及其家屬心中的問號,也是中國青年報記者幾天來想盡力調查清楚的問題。

  有關司法部門解釋,這是維穩的需要。但僅此就能置法律于不顧,置公民的人身自由于不顧?

  因為不知道妻子已被判決無罪,丈夫還在繼續上訪,因此被勞教,失去人身自由近300天。

  遭此劫難的丈夫說,我們還相信法律。法治中國尤其需要對法律的敬畏,司法部門和官員更應該有這種敬畏。

  10時,趙艷錦走進保定市看守所提審室的時候,姚志強等人已在此等候了。

  姚志強是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保定中院”)法官。2010年8月10日,姚等人組成的合議庭,判處趙艷錦無期徒刑。

  “判決書不用念了,你也知道是無罪。”法官說,“出去好好過日子!

  趙艷錦說,整個過程不到5分鐘,沒人宣布開庭。

  這一天是2013年2月6日,農歷2012年臘月二十六,還有3天就是蛇年春節。此前,趙艷錦共計在看守所中過了10個春節。

  趙艷錦說,此前兩個月,保定中院的法官多次和她談話,還讓她寫了一份材料,主要內容是“出去后要低調”。

  丈夫李建軍已經在看守所外等候。翻看判決書時,他突然注意到,妻子的無罪判決竟然是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北省高院”)在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

  此前,曾有多人對他表示趙艷錦的案子“會有好消息”,但他不知道是無罪釋放,更不知道這個好消息遲來了20個月。

  “為什么無罪判決作出之后20個月才放人?”李建軍大聲問身旁的法官,“他沒理我,走到旁邊去了!

  鄰居小孩被殺

  趙艷錦是河北省安新縣端村鎮大河南村人。

  2001年9月24日19時左右,大河南村6歲的趙紫旭失蹤。家人尋找一夜未果。第二天一早,趙紫旭的母親李桂蘭向安新縣公安局報案。

  據警方調查,趙紫旭失蹤前,在端村鎮碼頭與同村人郭萬祥兩歲的兒子玩耍,郭萬祥的母親在一旁看護。19時許,郭萬祥將其子抱走,母親也隨之回家,此后趙紫旭去向不明。

  警方首先將偵查視線放在與李桂蘭家有矛盾、可能殺害或拐賣趙紫旭的本地人員中。

  對門鄰居趙艷錦成為調查對象。因為此前一年,李桂蘭因瑣事與趙艷錦家發生沖突,造成一人重傷、一人輕傷。李桂蘭后被判刑,但與趙家和解,監外執行。不過調查顯示,趙艷錦沒有作案時間。

  案發十幾天后,10月8日9時許,趙紫旭父親家座機接到鄰居李艷青的來電,李艷青稱自己受趙艷錦雇傭,一個人殺死了趙紫旭。

  公安機關尋找李艷青,卻發現他失蹤了。據調查,有人見到李艷青和郭萬祥曾一同前往北京。

  經安新縣公安局訊問,郭萬祥現場指認,2001年10月14日晚,安新縣公安局刑警找到了趙紫旭的尸體。

  10月15日,根據郭萬祥的指認,安新警方在北京提取了一盒磁帶,磁帶中一名自稱李艷青的人稱,趙艷錦雇自己殺人。

  此前,死者家屬稱收到一張字條,字條稱“對門兒抱走了趙紫旭”。經鑒定,該字條為郭萬祥所寫。

  郭萬祥供述稱,事發前,李艷青找到他說,趙艷錦因與李桂蘭家有矛盾,雇自己殺死李的兒子。9月24日19時左右,李艷青將正在玩耍的趙紫旭抱走,郭萬祥在一旁放風,李艷青將趙紫旭溺死并沉尸河中。

  郭萬祥稱,事發后,他害怕暴露,以找工作為名將李艷青騙到北京,稱工作已找好,但老板要測試膽量,先讓李艷青給死者家里打電話承認受雇殺人,又給其錄音,后將其殺死。

  根據郭萬祥的供述,安新縣公安局控制了趙艷錦。

  2001年10月15日,趙艷錦在安新縣公安局供述稱,因與李桂蘭家有矛盾,雇兇殺害李桂蘭的兒子趙紫旭。第二天,趙艷錦被刑拘,同一天再次作出有罪供述。

  3天后,趙艷錦由安新縣看守所轉到高陽縣看守所。判決書記載,從10月18日起,趙艷錦開始翻供,不承認殺人。趙艷錦稱,作出有罪供述,是因為遭受了刑訊逼供。

  “無罪”改“無期”

  趙艷錦案的司法程序可謂漫長:保定中院一審判其無罪,檢方抗訴,河北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在主要證據沒有變化的情況下,保定中院判處趙艷錦無期徒刑,趙上訴,河北省高院又裁定發回重審;保定中院第二次判處趙艷錦無期徒刑,趙再次上訴,最終河北省高院判其無罪。

  三輪審判程序走下來,趙艷錦累計在看守所度過了10年。在她看來,如果多一些嚴肅執法的人,她就不會陷入這個冤案了。

  公安機關查明,趙紫旭死后不久,2001年10月8日,郭萬祥在北京將李艷青殺死。2004年3月8日,30多歲的郭萬祥在安新縣看守所“因故”死亡。

  對于郭萬祥之死,法醫鑒定結論為,郭生前患有出血性間質性肺炎,嚴重冠心病導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庭審中,趙艷錦的辯護律師對這一結論提出質疑,如果郭死于疾病,為何沒有在看守所的發病史和治療疾病等相關證據作證?

  根據法醫鑒定書記載,3月7日21時許,郭因未按看守所規定休息并影響到同監室人員,值班民警讓監督員將其銬上手銬。第二天發現郭趴在床上死亡。

  律師認為,郭萬祥戴著手銬直至死亡應當另有原因。

  郭萬祥死前兩天,2004年3月6日,《保定晚報》第3版發表整版報道:《873天的較量安新縣公安局偵破2001.9.24雇兇殺害幼童案紀實》。

  報道稱,2004年1月9日23時11分,安新縣公安局副局長李全躍、刑警大隊長王順青等訊問了郭萬祥。此時,該案偵查階段早已結束早在2002年3月6日,安新縣人民檢察院已將此案報送審查起訴。

  2005年9月2日,保定中院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趙案。

  公訴機關指控,趙艷錦與對門鄰居李桂蘭家有矛盾,遂雇傭李艷青殺害李桂蘭之子趙紫旭。由郭萬祥放風,李艷青將趙紫旭溺死后沉尸河中。

  庭審中,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宣東提出,趙艷錦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的;認定趙艷錦雇兇殺人的間接證據即郭萬祥的口供存在重大矛盾(郭曾交代是自己一人殺人)。

  趙艷錦辯稱,與李桂蘭家有矛盾是事實,但問題早已解決,自己并未雇兇殺人。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審認定:

  “第一,趙艷錦曾供認與李艷青共謀弄死趙紫旭,并當下給付2000元,后又翻供,而李艷青已經死亡,無法印證趙艷錦口供的真實性;

  第二,邸樂等三人還款時間的證言,與趙艷錦所述還款時間不一致。

  第三,郭萬祥的多次供述,前后矛盾,疑點諸多,李艷青已經死亡,亦無法質證其口供的真實性。

  第四,趙紅章、李愛輝(趙紫旭親屬)證言證實2001年10月8日接到李艷青電話,稱紫旭的事是艷讓其干的。無通話記錄印證,且李艷青已經死亡,死無對證。

  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趙艷錦雇兇殺人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趙艷錦無罪,不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宣判4天后,12月27日,趙艷錦被釋放。

  檢索關于趙案的報道,多到此為止。但隨著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案件開始了更為漫長曲折的審理。

  2006年1月4日,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附帶民事原告上訴。

  關于抗訴的原因,2013年4月22日,保定中院刑一庭副庭長姚志強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案發后,死者家屬情緒激烈,強烈要求重判嚴懲趙艷錦。第一次判決趙艷錦無罪時,死者家屬情緒失控,大鬧法庭,當天圍堵中院大門,謾罵法官,要求檢察機關抗訴。在檢察機關未明確表態抗訴前,死者趙紫旭的姥爺李老國撞碎市檢察院玻璃門,欲割腕自殺,最后檢察院作出抗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的案子,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屬四種情形之一的,經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也就是說,除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的案件,最長應在兩個半月內審結。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趙案半年后,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開庭審理,判決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河北省高院以“事實尚不清楚”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8年4月1日,趙艷錦被第二次逮捕。

  2008年4月23日,保定中院開庭。

  第二次一審的判決書顯示,控、辯雙方均沒有提交新的實質性證據,但判決結果卻從無罪變成了無期。

  2008年6月12日,保定中院認定趙艷錦雇兇殺人。

  這一次,保定中院采信了第一次一審判決中被否定的證據:郭萬祥供認,他與李艷青共同殺害了趙紫旭,他聽李艷青說是趙艷錦雇李殺人。趙艷錦在偵查階段亦曾供認其雇傭李艷青殺死趙紫旭,與郭萬祥供述相互印證。趙紅章、李愛輝證實接到李艷青自北京用固定電話來電,稱趙紫旭是趙艷錦雇傭殺害的,與趙艷錦供述其雇傭李艷青殺害趙紫旭情節相互印證。

  趙艷錦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桂蘭經濟損失12462.5元。

  宣判后,趙艷錦、附帶民事賠償原告均提起上訴。

  2010年4月9日,河北省高院裁定,“事實尚不清楚,且違反訴訟程序”,撤銷原判,發回保定中院重審。

  但是,判決沒有明確指出原審哪些地方違反訴訟程序。

  2010年8月10日,保定中院作出判決,再次判處趙艷錦無期徒刑。

  保定中院第三次一審法官姚志強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這次庭審證據和第二次基本一樣,第二次一審相對第一次一審的變化是趙艷錦有罪證據證明力的補強。

  被告人趙艷錦、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均提起上訴。

  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終審判決:撤銷保定中院判決,趙艷錦無罪,不負擔賠償。

  河北省高院的判決再次否定了控方的證據,并予以詳盡論述:

  1.趙艷錦曾兩次供述雇兇殺人,但此后一直翻供否認作案,辯稱被刑訊逼供,“雖然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證明未對趙艷錦刑訊逼供,但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能排除同監室犯人證言(指見到趙艷錦身上有傷)的真實性。”

  2.趙艷錦供述其付給李艷青傭金的來源是王某、趙某的還款,但王、趙二人證明的還款時間與趙艷錦供述的不一致。

  3.郭萬祥雖多次供述,李艷青向其轉述是趙艷錦雇其殺人,但李艷青轉述的趙艷錦支付傭金數額、給錢的具體過程均與趙艷錦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且郭萬祥曾有過翻供,稱其一人殺人,與別人無關,殺死李艷青是為了掩蓋殺死趙紫旭。郭萬祥、李艷青均已死亡,郭的供述內容又系傳來證據,真實性無法查清。

  4.趙紅章、李愛輝所證接李艷青打來電話的內容、公安機關提取李艷青錄音的內容,均為李艷青稱趙紫旭之死是趙艷錦指使其所為,但郭萬祥翻供稱李艷青打電話、錄音的行為均系其誘使李艷青所為,目的是將犯罪嫌疑引向李艷青,而李艷青錄音中所提傭金數額與趙艷錦供述不一致,公安機關也沒有調取李艷青打電話的記錄,現郭萬祥、李艷青均已死亡,李艷青打電話、錄音的目的何在、內容是否真實,已無法核查。

  據此,河北省高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趙艷錦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趙艷錦無罪。

  終審判決書為何“遲到”20個月

  根據相關規定,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為調查、送達、宣判和代為執行。

  趙艷錦關押在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高院委托保定中院宣判趙艷錦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第14條規定,“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簽發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時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如需委托宣判、送達的,委托宣判、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后七日內送達!

  趙艷錦案審判長姚志強說,2011年11月25日,保定中院接到河北省高院作出的趙艷錦無罪判決書和委托宣判函。

  無罪判決書是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的,郵寄到保定中院已是半年后。保定至石家莊約150公里,這份無罪判決書平均每天“走”0.8公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托事項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委托宣判)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并將宣判情況制成筆錄;宣判后,及時將宣判筆錄和送達回證寄回委托人民法院!

  保定中院為何在收到判決書14個月后才送達給被告人呢?

  保定中院刑一庭庭長王建東說,接到判決書后,我們也想馬上宣判,宣判了法院就沒有責任了?衫罾蠂隽藛栴}怎么辦,他不僅僅說要怎么做,也確實有一些舉動,法院不得不考慮。

  姚志強說,接到河北省高院的判決書后,保定中院既要嚴格依法辦事,同時重點考慮到不宜再釀事端,在對李老國做好穩定工作之前,不便貿然宣判。經過反復做思想工作,李老國終于接受了法院的判決。

  據了解,包括保定中院在內的多個部門以司法援助的形式給予死者家屬80萬元。

  但是,趙艷錦被多關的20個月,誰來負責?沒人回答。

  “有罪判刑,無罪放人不能既不宣判也不放人!”因為遲遲得不到判決,李建軍多次到北京上訪。

  2012年1月31日到11月14日,李建軍第二次被勞教。

  在保定中院第五審判庭,李建軍問:“如果你們按時宣判,我還會這樣嗎?”沒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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