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從廣西來的周某和張某,在南京搶了兩條共計100克的金項鏈,后經物價部門鑒定,涉案價值達43000元。今年4月份兩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零7個月和8年。近日,周某提出上訴,理由竟是,最近半年黃金價格大跌,他們的案值是金價最高時定的,不合理,要求按贓物購買時或現在的金價定涉案價值。現代快報記者 李紹富
搶奪金項鏈被判了8年多
去年年底,廣西的周某和張某來南京弄錢花。兩人商議后,決定采取搶的方式。為了方便搶劫后逃走,還在江北偷了一輛摩托車。摩托車準備好后不久,暫住在江北一小旅館的周某,就騎車帶著張某外出尋找目標。兩人到浦珠路某廣場附近時,張某搶了一名女子脖子上的金項鏈,周某騎車接應,隨后迅速逃離現場。事發后,女子報了警,浦口警方介入調查。
而在此后不久,兩人又在秦淮區月牙湖附近,搶走一名男子脖子上的金項鏈。這次是周某下手搶,張某騎車接應他離開的。兩人隨后回到了廣西,以3萬元的價格將項鏈賣掉,平分了贓款。警方很快將他們抓獲歸案,并追回了贓物。
警方根據兩名遭遇搶奪金項鏈的市民提供的購買票據,以及追回贓物實物鑒定,確認兩條金項鏈及其附屬的金吊墜包含飾品加工價格,折算成黃金100克。后經物價部門鑒定,案發時的基礎金價為每克430元,涉案價值共計43000元,屬搶奪數額較大。
因兩人此前有盜竊前科,今年4月,法院審理后,依法判周某8年7個月有期徒刑,張某8年有期徒刑。
得知金價跌了,他提出上訴
在看守所收到判決書后,周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而張某則并未上訴。近日,南京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周某自行辯護時稱,兩條金項鏈的價值認定太高,根本不值4.3萬元。
“無論是按照購買時的價格,還是現在的黃金價格,都不值這么多錢。”周某稱,他在看守所內參加集體學習時,從新聞上了解到,最近半年以來,黃金價格大跌,所以他要求按照現在的價格來確定他們的涉案價值。如不按現在的價格,那就按照當初購買這兩條項鏈時的價格。
張某和周某涉案時間在去年10月到12月期間,當時的黃金價格是每克430元左右,按照當時的價格計算,他們所搶奪的金項鏈價值在43000元。而最近一段時間的黃金價格,跌到了每克280元左右,這樣計算下來,涉案價值在28000元。另據了解,這兩條金項鏈都是5年前買的,當時的價值只有20000元。周某的辯護理由,看上去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可實際上并非如此。
律師說法
涉案價值應按作案時的金價算
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嚴國亞律師稱,犯罪的涉案價值只能是犯罪時的價值,這個時間節點非常重要,不可能按照購買時的價格,或者現在的金價來計算。嚴國亞說,像黃金類價格變化較大的飾品,法律規定的涉案價值,只能是犯罪發生節點時的實際市場價值,所以周某不服判決的理由不成立。而且按江蘇省高院發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規定,周某和張某的刑期,只要涉案金額超過10000元,再加上兩人又有盜竊前科,刑期都不會有變化。在當天的審理中,周某和張某都表示認罪,法院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