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新華社電 昨日,海南萬寧第二小學原校長陳在鵬帶女生開房案和萬寧房管局原工作人員馮小松帶女生開房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在鵬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被告人馮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依據法律,兩起案件未公開審理。
上午8時30分陳在鵬案開庭,13時30分,馮小松案開庭。開庭審理中,控辯雙方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強奸行為展開激烈辯論。法庭還傳喚了偵查階段為被害人進行人身檢查的醫生以及有關偵查人員到庭作證。
法官介紹,陳在鵬在與李某某、肖某同宿時,以金錢引誘2人與其發生性關系,并實施了強奸行為,但因2人的拒絕和反抗而未得逞。馮小松在與吳某某以及吳的同學符某某同宿時,對吳某某實施了強奸行為,但因吳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撓而未得逞。
馮小松當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