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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山案改判:5青年搶劫殺人罪不成立




社會  加入時間:2013-7-3 8:22:55  來源:新京報 

浙江省高院宣判18年前兩起錯案,撤銷原審判決;5青年要求追責錯案責任人

昨日,再審改判后,蕭山案5青年之一的王建平(右)和母親、弟弟在一起。A20-A21版攝影 新京報記者 劉剛

  新京報訊 (記者劉剛)昨日,蕭山案立案復查近6個月后,浙江高院再審宣判:撤銷原審判決,認定5青年兩起搶劫殺人罪不成立。

  浙江高院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認定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在1995年3月20日搶劫并殺害出租車司機徐彩華的事實錯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搶劫并殺害出租車司機陳金江的事實不能成立,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對前述5人針對該兩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無罪。

  此外,法院還對陳建陽、田偉冬1995年的盜竊行為,以盜竊罪改判二人各有期徒刑一年;對田孝平1995年的兩起搶劫行為,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當年,這三人的盜竊、搶劫行為均未被起訴、審判。

  再審現場,5青年感謝司法機關糾錯,同時要求對相關錯案責任人追責。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杭州蕭山先后發生2起劫殺出租車司機命案。陳建陽等5青年被警方認定系兇手,1997年,浙江高院二審,4人判死緩,1人判無期。

  5青年服刑17年后,杭州警方通過指紋比對,抓獲蕭山3·20案真兇項生源。2013年6月27日,浙江高院終審,項生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

  2013年1月,浙江高院立案復查“蕭山5青年劫殺出租車司機案”。5月啟動再審程序。6月25日,蕭山案再審開庭。

  ■ 相關新聞

  法官道歉:公檢法都有責任

  稱將做好賠償工作;國家賠償仍在商榷

  昨天,蕭山案再審案審判長、浙江高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何鑑偉在宣判后向陳建陽、田偉冬等5人道歉,稱“公檢法都有責任”,并表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好賠償工作。

  新京報記者從當事人和辯護人處獲悉,國家賠償具體細節,仍在商榷之中。

  何鑑偉對陳建陽等多年的冤情感到痛心,“雖然我們撤銷了原來的判決,但這17年讓你們的身心受到了極大傷害。我們作為法院有責任,我們沒有履行好審判職責。”

  他說:“你們的案子公檢法都有責任。雖然不幸中的萬幸,浙江高院在二審時做了改判,但最后的刑罰還是我們做出的,我們有責任,我代表齊院長(齊奇,浙江省高院院長)、代表高院向你們道歉。”

  何鑑偉還表示,浙江法院一定會吸取這個教訓,讓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我們一定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注重保護人權,堅持實現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堅決做無罪判決。對本案,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好賠償。”

  蕭山錯案是如何形成的

  當年“嚴打”背景下,公安局刑訊逼供獲有罪供述,檢察院未盡審查證據義務,法院沒直接證據僅憑口供定罪

  昨天,浙江高院認定“蕭山5青年劫殺出租車司機案”原判錯誤,宣布陳建陽等5人無罪。

  5天前,6月27日,被害女司機徐彩華案的終審,浙江高院認定,項生源系18年前殺死女出租車司機徐彩華的真兇,判處死緩。

  回顧這一殺人案,是什么原因導致“一案兩兇”?錯案是如何形成?

  多名法律人士指出,蕭山案是一宗沒有直接證據、僅憑口供定罪的典型錯案。

  司法活動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鏈條,錯案不可能是某個人或某個機構可以獨立辦成的。蕭山案如何在證據缺乏的情況下,闖過司法鏈條層層“關卡”,最終成為錯案?

  昨天,該案再審案審判長向5人道歉:“你們的案子公檢法都有責任。”辯護律師鐘國林呼吁,在司法鏈條上的任何一個環節,都應守牢無罪推定底線,不能采取刑訊逼供、誘供等手段非法取證。

  【背景】 1995年“嚴打”期間的兩起命案

  徐祥華接到妻子徐彩華的死訊,是在1995年3月20日的夜里。那天,恰逢蕭山市當年“兩會”開幕。

  據《蕭山日報》報道,徐彩華案后,蕭山開始長達2個半月的春季嚴打整治斗爭,截至1995年5月,先后收容審查了“違法犯罪分子130名”,“沉重打擊了刑事犯罪活動的囂張氣焰”。

  但是,徐彩華命案的調查一度陷入僵局。徐祥華回憶,蕭山市(現杭州市蕭山區)公安局刑警大隊一民警,曾不下3次到家中走訪,但半月后命案亦不見進展。

  1995年6月,蕭山召開夏季治安工作會議,蕭山市公安局強調,“對車匪路霸、搶劫、重特大盜竊案件要加大破案力度,快偵快破”。

  不料,2個月后,蕭山再發出租車劫殺命案。當年8月12日晚,紹興籍出租車司機陳金江被害。經鑒定,陳系被他人卡頸、勒頸及銳器刺傷腹部導致肝破裂,引起窒息和大失血死亡。

  據新京報記者了解,徐、陳二案,直到當年11月,仍無進展。

  “在小小的蕭山市,短短一年時間,竟然發生兩起出租車司機被殺的嚴重刑事案件,徐彩華案長達八個月又毫無突破,給公安機關造成巨大壓力,可想而知。”當年的辯護律師留下的辯護詞如此記載。

  兩案的僵局,直到檢舉證人朱富娟的出現,才得以打破。

  【公安】 據口頭舉報確立偵查方向

  1995年11月15日,杭州市三堡收容審查站,一個因組織賣淫被警方收容審查的女子,向警方檢舉了一條“報復殺人案”線索。

  這名叫朱富娟的女子檢舉內容大意為,三個男子收了別人18000元錢,用刀殺了一名開車的男司機。三名行兇的男子,分別是住在蕭山小南門的“陳建陽”、“阿東”、“建平”。

  據新京報記者了解,蕭山市公安局根據朱富娟的舉報確立了偵查方向。11月28日,20歲的蕭山歡潭籍青年陳建陽被帶進派出所。差不多同一天,蕭山歡潭鄉名字帶“建”、“平”、“東”的男性青年,紛紛被警方帶走。多年后,陳建陽等人統計,當時一共17人被抓,大多數被釋放。

  3個與陳建陽接觸較多的男子后被收容審查,他們分別是,21歲的小飯店老板田偉冬,20歲的軋鋼廠工人朱又平,19歲的水電工人王建平。

  此外,在陳建陽被警方傳喚前2個月,1995年10月,同村的18歲少年田孝平,因為持刀在鄉村公路上搶劫貨車被抓現行,已被蕭山警方收容審查。

  “他們大多是那個年代的‘問題青年’,田孝平搶劫被抓現行,陳建陽和田偉冬有盜竊行為,這很容易增加警方對他們的懷疑。”一位知情人士回憶。

  回顧蕭山案偵破過程,第一個也是最大的程序瑕疵,出在檢舉人朱富娟身上。朱的檢舉內容,并非親眼所見,而是來自于一個貴州籍女子鄭彩芳。

  “但縱觀全卷,并無這個關鍵線索知情人鄭彩芳的任何訊問筆錄。”多位辯護人指出。

  “那個年代普遍重口供輕證據,辦案程序嚴重不規范,換在今天,這樣的證據,不要說收容審查,就是辦理刑拘,我都不會簽字。”一位90年代參加工作的老刑警分析。

  18年后,蕭山案專案組成員大多拒絕接受采訪,不愿介紹當年辦案細節。目前,除了業已固定的卷宗材料,沒有更多信息還原,從專案組接獲朱富娟檢舉線索,到陳建陽等5人被收容審查,警方到底做了哪些偵查工作。

  不過,據6月25日再審庭審現場披露的細節,除了田偉冬一人“打死不承認”,陳建陽等4人均當庭指控,第一份有罪供述,大多是在經歷吊、銬、跪、扇耳光、拳打腳踢、警棍擊打等刑訊逼供下做出的。

  “那個年代,有了口供,基本就是鐵案。” 一位當地司法人士分析。

熱點

  (上接A20版)

  【檢察院】 重要指紋證據神秘“消失”

  1996年3月7日,蕭山市公安局向蕭山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書。

  蕭山警方隨卷移送了后來被辯護人認為“矛盾百出”的有罪供述。一些訊問筆錄上,不見偵查人員簽名。

  陳建陽等5人被認定分涉兩案: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搶劫殺害徐彩華,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搶劫殺害陳金江。

  根據司法制度設計,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檢察官承擔著事實證據審查及證據收集過程合法性的審查職能。

  “檢察院和公安的關系,原則上應該是制約為主、配合為輔,但那個年代,公檢法被看作是一家,司法實踐中往往成了配合為主、制約為輔。”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辯護人分析。

  上述辯護人指出,當年即便警方沒有固定作案工具、贓款贓物、目擊證人及血跡指紋等直接證據。6個月后,1996年9月28日,蕭山市檢察院依舊批準逮捕陳建陽等5人。

  1996年11月26日,蕭山市檢察院將此案上報杭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中,陳建陽等5人翻供,指控遭刑訊逼供。

  1997年初,杭州市檢察院退回此案,要求警方補充偵查。警方后隨案移送“一塊帶血的石頭”,但血跡無法作出檢驗報告;關于兩案贓物,警方稱“我們在偵查、預審階段均進行了工作,無法獲取”;對于刑訊逼供,專案組則出具了兩份“沒有刑訊逼供的證明材料”。

  在缺失的諸多證據中,指紋證據異常關鍵。18年后,辯護人、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鐘國林律師,從警方提供的新材料中發現:在徐彩華的出租車上,蕭山警方還從車內及車引擎蓋上提取到10余處指紋。而在陳金江命案中,警方現場提取到至少18枚指掌紋。

  兩命案的現場指紋,有比對條件的均在10枚以上,但均未隨卷移送。“程序上講,辦案機關這是選擇性移送,尤其是隱匿或不開示對嫌疑人有利證據,嚴重侵犯辯護人知情的權利。”

  目前,尚無法確定這些指紋證據是警方未移交檢察機關,抑或是檢察機關未將其隨卷移送。但專業人士指出,如此重要的直接證據的缺失,檢察機關顯然未盡到審查證據的義務。

  在直接證據缺失的情況下,在1997年6月24日,陳建陽等5人被警方帶走21個月后,杭州中院開庭審理蕭山兩起命案。

  【法院一審】 沒有一個證人到場

  徐祥華還記得當年在蕭山法院一審開庭的場景。他和陳金江的家屬都在場,作為被害人家屬,他們要求對兇手“處以極刑”。

  “陳建陽的律師凌為健,給我印象最深,”徐祥華回憶,凌為健在法庭上辯護,說當事人根本沒有參與作案。

  一審從上午9點30分開始,到下午3點30分結束,中午休庭1個小時。

  凌為健生前留下的辯護材料顯示,當天的庭審,物證方面起訴書中涉及的刀具、電線等工具,均未出示。檢方出示的唯一物證,是一塊石頭,認為是殺害徐彩華的兇器,但未作血跡、指紋鑒定。

  此外,該案34名證人,無一人出庭作證,鑒定人也未到庭。

  庭審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的書面證言等證據,只問被告人有無異議,“被告人略作解釋,則遭訓斥”。

  陳建陽等4人在庭上依舊指控刑訊逼供,但檢方宣讀了此前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訊逼供的自我證明材料。陳建陽等4人堅稱并未作案,法庭認定“純系推諉罪責之詞”并未采納。

  庭上,凌為健律師指出,從證據學角度講,要認定陳建陽等人作案,至少應當具備的直接證據包括,曾與嫌犯打過照面的證人指認、購贓人員指證、公文包、電線、作案刀具等實物證據。公訴人則稱,“由于時間已久,無法取得”。

  辯護人還要求提供“車輛方向盤、車身、拉手指紋鑒定”,公訴方卻未予回應。“律師要證據,但他們拿不出來。”陳建陽的母親裘仁梅回憶。

  雖然辯護人當庭提出眾多疑點,堅持認為陳建陽等4人參與搶劫犯罪的證據不充分,杭州中院仍于1997年7月11日落判,認定“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處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緩,田孝平無期。

  “1996年適逢‘嚴打’,那時的司法機關辦案、判案,奉行‘兩個基本’原則,符合基本證據確實、基本事實清楚即可。”一位浙江司法界人士認為,蕭山案一審可以說是“嚴打”背景下的產物,沒有直接證據,僅憑口供定罪。

  【法院二審】 “疑罪從輕”改判死緩

  一審宣判后,除了田孝平,陳建陽、田偉冬等4人均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訴。

  浙江浙聯律師事務所辛本峰接受了田偉冬的委托,為其做無罪辯護。據辛本峰回憶,二審系書面審理,“沒有開庭”。

  1997年,二審審理前,浙江高院法官到蕭山看守所提審了陳建陽等人。

  據陳建陽回憶,提審僅5分鐘,高院法官說,認罪的話還有保命的機會,“不承認可能年底就槍斃了”。朱又平在再審的現場也提到,當年提審時,遭遇法官“死亡威脅”。

  辯護人方面,凌為健依舊為陳建陽辯護,辯護詞寫下14頁;王建平的辯護人,許德法、仁德輝兩位律師,則寫下12頁辯護詞。

  綜合二審律師們提交的書面辯護意見,一致認為蕭山案疑點重重、矛盾百出,缺乏定案的直接證據,再加之偵查機關“逼供信明顯”,故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定案。

  辛本峰回憶,浙江高院審理蕭山案期間,內部引起不小爭議,他曾將反映問題的材料遞至高院一位副院長手上,材料批轉給刑庭,要求慎重判決。

  “證據確實存在諸多疑點,最主要的是移送過來的材料中沒有指紋證據。”《法制日報》引述了一位法官的說法,如果當年證據確鑿,高院一般不會改判。

  按照上述浙江高院法官的解釋,正是因為該案存在著諸多疑點,浙江高院遵循了“疑罪從輕”原則,改判死緩。

  很多人質疑為何不堅持“疑罪從無”?浙江高院參與蕭山案二審的審判長張德寶回憶,當年面對這樣兩起命案,涉及改判,下級法院又是杭州中院,難度和壓力都非常大。

  “承辦法官、刑庭還有院里的主要領導都參加了審判委員會的討論。最終少數服從多數,投票決定,院長也只是一票。三名死刑犯都被改判為死緩,這個案子也只能到這個程度了,只能在量刑上留有余地。這個案子稍微左一點,三個人肯定殺掉了。”張德寶說。

  1997年,王建平的辯護人許德法律師,在辯護詞末尾寫道,“定案必須要有證據,沒有證據任何時候都要翻案的,只有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特別是不輕信逼供信搞出來的口供,才能辦成鐵案,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徐彩華遇害17年后,通過當年未移送的現場指紋,杭州警方鎖定并抓獲真兇項生源。陳建陽等人沉冤得雪。

  陳建陽說,改判前,他問過浙江高院的法官,如果項生源沒有抓到,5人出獄后申訴,憑現有的證據能不能翻案,“法官的回答是,幾乎不可能。”

  ■ 對話

  原蕭山案二審審判長張德寶,還原死刑改判死緩經過

  “沒有疑罪從無,我有一定責任”

  【對話人物】

  張德寶

  72歲,浙江省高院退休高級法官,1995年原蕭山案二審審判長,曾參與討論將5青年從死刑改判死緩。

  【二審改判】

  當時沒人敢表態“疑罪從無”

  新京報:很多人質疑,當年二審為何沒有直接改判無罪?

  張德寶:必須歷史地看待這個問題。“疑罪從無”在國外很普及,但當時國內司法領域的觀念,還沒有轉變過來。很長一個時期,司法機關在疑案上,都是按從輕處理,習慣講法叫“留有余地”。

  1997年,新的刑訴法修改后,開始提到疑罪從無。蕭山案二審,正處于司法理念的過渡期,“疑罪從無”的觀念,還沒有深入法官隊伍。

  新京報:當時改判的原因是什么?

  張德寶:復查時,發現事實有問題,證據不扎實:沒有現場指紋比對的結果,此外上訴人口供前后矛盾,有刑訊逼供嫌疑。

  我當時是審判長,合議庭的意見很明確,沒有把握,不殺,要求改判。我的原則是,一個人到世上來一次不容易,犯罪了要懲治,但能改造挽救的要挽救。

  新京報:沒有人提出來不同意見嗎?

  張德寶:當時沒人敢提出“疑罪從無”,敢表態無罪。審判委員會開會討論了好多次。前后經歷兩任院長,第一任院長沒定,第二任院長拍板,才按“疑罪從輕”改判。

  那時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院長也只有一票。對死緩的改判,那時的考慮是,先把腦袋保住,以后至少還有申訴的機會。

  新京報:改判遇到壓力了嗎?

  張德寶:有件事印象很深,審委會定下來不殺后,高院曾經征求過杭州中院和杭州政法委的意見。當時地方意見比較大。改一個案子,特別是下級法院主審法官會很難受,因為那時也搞錯案追究,高院改判就是意味著下級法院判錯了,從審判長到審判員,工資獎金和職務調動都要受影響。

  新京報:那審委會為何堅持改判?

  張德寶:有疑點,肯定不能殺。有把握才殺,沒有把握,絕對不殺。

  【糾錯】

  有錯必糾體現司法進步

  新京報:今天,蕭山案再審改判,認定兩起搶劫殺人案非5人所為,作為當年的二審審判長,你有何感想?

  張德寶:5個青年最終有機會見證歷史做出結論。但17年青春在監獄里逝去,有關部門要補償他們的損失。對于錯案的制造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新京報:你如何評價這次蕭山案糾錯?

  張德寶:糾錯做法絕對正確。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有錯必糾,表現出勇于承認錯誤的態度,體現了司法的進步;也是對辦案法官的一種鞭策,提醒大家把案子辦得更扎實,要經得起歷史檢驗。

  新京報:回顧蕭山案,你有什么遺憾嗎?

  張德寶:作為蕭山案二審的審判長,觀念沒有從“疑罪從輕”轉變到“疑罪從無”上來,我有一定責任,但不是主要責任,因為我不是審判委員會成員,而案子最后是審判委員會定的。

  新京報:蕭山案改判,歷時18年,你覺得有哪些教訓可以總結?

  張德寶:要聽被告人的聲音。我辦案,都不兇被告人,有時還會遞根煙。法院沒判決前,嫌疑人也是普通人,也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不能對立起來。

  沒有人會平白無故喊冤。法官位子要擺正,要仔細認真聽被告人的陳述。很多法官不聽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一開口,法官就認為是狡辯。

  另外,辯護人的聲音也應多聽。法庭上,律師和公檢法是平等的,是法律共同體。辯護人的意見,法官應該充分考慮。

  A20-A21版采寫 新京報記者 劉剛




編輯: 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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