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20版)
【檢察院】 重要指紋證據神秘“消失”
1996年3月7日,蕭山市公安局向蕭山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書。
蕭山警方隨卷移送了后來被辯護人認為“矛盾百出”的有罪供述。一些訊問筆錄上,不見偵查人員簽名。
陳建陽等5人被認定分涉兩案: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搶劫殺害徐彩華,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搶劫殺害陳金江。
根據司法制度設計,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檢察官承擔著事實證據審查及證據收集過程合法性的審查職能。
“檢察院和公安的關系,原則上應該是制約為主、配合為輔,但那個年代,公檢法被看作是一家,司法實踐中往往成了配合為主、制約為輔。”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辯護人分析。
上述辯護人指出,當年即便警方沒有固定作案工具、贓款贓物、目擊證人及血跡指紋等直接證據。6個月后,1996年9月28日,蕭山市檢察院依舊批準逮捕陳建陽等5人。
1996年11月26日,蕭山市檢察院將此案上報杭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中,陳建陽等5人翻供,指控遭刑訊逼供。
1997年初,杭州市檢察院退回此案,要求警方補充偵查。警方后隨案移送“一塊帶血的石頭”,但血跡無法作出檢驗報告;關于兩案贓物,警方稱“我們在偵查、預審階段均進行了工作,無法獲取”;對于刑訊逼供,專案組則出具了兩份“沒有刑訊逼供的證明材料”。
在缺失的諸多證據中,指紋證據異常關鍵。18年后,辯護人、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鐘國林律師,從警方提供的新材料中發現:在徐彩華的出租車上,蕭山警方還從車內及車引擎蓋上提取到10余處指紋。而在陳金江命案中,警方現場提取到至少18枚指掌紋。
兩命案的現場指紋,有比對條件的均在10枚以上,但均未隨卷移送。“程序上講,辦案機關這是選擇性移送,尤其是隱匿或不開示對嫌疑人有利證據,嚴重侵犯辯護人知情的權利。”
目前,尚無法確定這些指紋證據是警方未移交檢察機關,抑或是檢察機關未將其隨卷移送。但專業人士指出,如此重要的直接證據的缺失,檢察機關顯然未盡到審查證據的義務。
在直接證據缺失的情況下,在1997年6月24日,陳建陽等5人被警方帶走21個月后,杭州中院開庭審理蕭山兩起命案。
【法院一審】 沒有一個證人到場
徐祥華還記得當年在蕭山法院一審開庭的場景。他和陳金江的家屬都在場,作為被害人家屬,他們要求對兇手“處以極刑”。
“陳建陽的律師凌為健,給我印象最深,”徐祥華回憶,凌為健在法庭上辯護,說當事人根本沒有參與作案。
一審從上午9點30分開始,到下午3點30分結束,中午休庭1個小時。
凌為健生前留下的辯護材料顯示,當天的庭審,物證方面起訴書中涉及的刀具、電線等工具,均未出示。檢方出示的唯一物證,是一塊石頭,認為是殺害徐彩華的兇器,但未作血跡、指紋鑒定。
此外,該案34名證人,無一人出庭作證,鑒定人也未到庭。
庭審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的書面證言等證據,只問被告人有無異議,“被告人略作解釋,則遭訓斥”。
陳建陽等4人在庭上依舊指控刑訊逼供,但檢方宣讀了此前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訊逼供的自我證明材料。陳建陽等4人堅稱并未作案,法庭認定“純系推諉罪責之詞”并未采納。
庭上,凌為健律師指出,從證據學角度講,要認定陳建陽等人作案,至少應當具備的直接證據包括,曾與嫌犯打過照面的證人指認、購贓人員指證、公文包、電線、作案刀具等實物證據。公訴人則稱,“由于時間已久,無法取得”。
辯護人還要求提供“車輛方向盤、車身、拉手指紋鑒定”,公訴方卻未予回應。“律師要證據,但他們拿不出來。”陳建陽的母親裘仁梅回憶。
雖然辯護人當庭提出眾多疑點,堅持認為陳建陽等4人參與搶劫犯罪的證據不充分,杭州中院仍于1997年7月11日落判,認定“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處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緩,田孝平無期。
“1996年適逢‘嚴打’,那時的司法機關辦案、判案,奉行‘兩個基本’原則,符合基本證據確實、基本事實清楚即可。”一位浙江司法界人士認為,蕭山案一審可以說是“嚴打”背景下的產物,沒有直接證據,僅憑口供定罪。
【法院二審】 “疑罪從輕”改判死緩
一審宣判后,除了田孝平,陳建陽、田偉冬等4人均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訴。
浙江浙聯律師事務所辛本峰接受了田偉冬的委托,為其做無罪辯護。據辛本峰回憶,二審系書面審理,“沒有開庭”。
1997年,二審審理前,浙江高院法官到蕭山看守所提審了陳建陽等人。
據陳建陽回憶,提審僅5分鐘,高院法官說,認罪的話還有保命的機會,“不承認可能年底就槍斃了”。朱又平在再審的現場也提到,當年提審時,遭遇法官“死亡威脅”。
辯護人方面,凌為健依舊為陳建陽辯護,辯護詞寫下14頁;王建平的辯護人,許德法、仁德輝兩位律師,則寫下12頁辯護詞。
綜合二審律師們提交的書面辯護意見,一致認為蕭山案疑點重重、矛盾百出,缺乏定案的直接證據,再加之偵查機關“逼供信明顯”,故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定案。
辛本峰回憶,浙江高院審理蕭山案期間,內部引起不小爭議,他曾將反映問題的材料遞至高院一位副院長手上,材料批轉給刑庭,要求慎重判決。
“證據確實存在諸多疑點,最主要的是移送過來的材料中沒有指紋證據。”《法制日報》引述了一位法官的說法,如果當年證據確鑿,高院一般不會改判。
按照上述浙江高院法官的解釋,正是因為該案存在著諸多疑點,浙江高院遵循了“疑罪從輕”原則,改判死緩。
很多人質疑為何不堅持“疑罪從無”?浙江高院參與蕭山案二審的審判長張德寶回憶,當年面對這樣兩起命案,涉及改判,下級法院又是杭州中院,難度和壓力都非常大。
“承辦法官、刑庭還有院里的主要領導都參加了審判委員會的討論。最終少數服從多數,投票決定,院長也只是一票。三名死刑犯都被改判為死緩,這個案子也只能到這個程度了,只能在量刑上留有余地。這個案子稍微左一點,三個人肯定殺掉了。”張德寶說。
1997年,王建平的辯護人許德法律師,在辯護詞末尾寫道,“定案必須要有證據,沒有證據任何時候都要翻案的,只有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特別是不輕信逼供信搞出來的口供,才能辦成鐵案,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徐彩華遇害17年后,通過當年未移送的現場指紋,杭州警方鎖定并抓獲真兇項生源。陳建陽等人沉冤得雪。
陳建陽說,改判前,他問過浙江高院的法官,如果項生源沒有抓到,5人出獄后申訴,憑現有的證據能不能翻案,“法官的回答是,幾乎不可能。”
■ 對話
原蕭山案二審審判長張德寶,還原死刑改判死緩經過
“沒有疑罪從無,我有一定責任”
【對話人物】
張德寶
72歲,浙江省高院退休高級法官,1995年原蕭山案二審審判長,曾參與討論將5青年從死刑改判死緩。
【二審改判】
當時沒人敢表態“疑罪從無”
新京報:很多人質疑,當年二審為何沒有直接改判無罪?
張德寶:必須歷史地看待這個問題。“疑罪從無”在國外很普及,但當時國內司法領域的觀念,還沒有轉變過來。很長一個時期,司法機關在疑案上,都是按從輕處理,習慣講法叫“留有余地”。
1997年,新的刑訴法修改后,開始提到疑罪從無。蕭山案二審,正處于司法理念的過渡期,“疑罪從無”的觀念,還沒有深入法官隊伍。
新京報:當時改判的原因是什么?
張德寶:復查時,發現事實有問題,證據不扎實:沒有現場指紋比對的結果,此外上訴人口供前后矛盾,有刑訊逼供嫌疑。
我當時是審判長,合議庭的意見很明確,沒有把握,不殺,要求改判。我的原則是,一個人到世上來一次不容易,犯罪了要懲治,但能改造挽救的要挽救。
新京報:沒有人提出來不同意見嗎?
張德寶:當時沒人敢提出“疑罪從無”,敢表態無罪。審判委員會開會討論了好多次。前后經歷兩任院長,第一任院長沒定,第二任院長拍板,才按“疑罪從輕”改判。
那時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院長也只有一票。對死緩的改判,那時的考慮是,先把腦袋保住,以后至少還有申訴的機會。
新京報:改判遇到壓力了嗎?
張德寶:有件事印象很深,審委會定下來不殺后,高院曾經征求過杭州中院和杭州政法委的意見。當時地方意見比較大。改一個案子,特別是下級法院主審法官會很難受,因為那時也搞錯案追究,高院改判就是意味著下級法院判錯了,從審判長到審判員,工資獎金和職務調動都要受影響。
新京報:那審委會為何堅持改判?
張德寶:有疑點,肯定不能殺。有把握才殺,沒有把握,絕對不殺。
【糾錯】
有錯必糾體現司法進步
新京報:今天,蕭山案再審改判,認定兩起搶劫殺人案非5人所為,作為當年的二審審判長,你有何感想?
張德寶:5個青年最終有機會見證歷史做出結論。但17年青春在監獄里逝去,有關部門要補償他們的損失。對于錯案的制造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新京報:你如何評價這次蕭山案糾錯?
張德寶:糾錯做法絕對正確。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有錯必糾,表現出勇于承認錯誤的態度,體現了司法的進步;也是對辦案法官的一種鞭策,提醒大家把案子辦得更扎實,要經得起歷史檢驗。
新京報:回顧蕭山案,你有什么遺憾嗎?
張德寶:作為蕭山案二審的審判長,觀念沒有從“疑罪從輕”轉變到“疑罪從無”上來,我有一定責任,但不是主要責任,因為我不是審判委員會成員,而案子最后是審判委員會定的。
新京報:蕭山案改判,歷時18年,你覺得有哪些教訓可以總結?
張德寶:要聽被告人的聲音。我辦案,都不兇被告人,有時還會遞根煙。法院沒判決前,嫌疑人也是普通人,也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不能對立起來。
沒有人會平白無故喊冤。法官位子要擺正,要仔細認真聽被告人的陳述。很多法官不聽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一開口,法官就認為是狡辯。
另外,辯護人的聲音也應多聽。法庭上,律師和公檢法是平等的,是法律共同體。辯護人的意見,法官應該充分考慮。
A20-A21版采寫 新京報記者 劉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