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訂購的房屋等了3年還未到手,房產證上卻已是他人的名字,讓購房者氣憤不已。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法院判令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購房款。
2010年11月,陳某看中了一套某樓盤開發的別墅,建筑面積485平方米,總價309萬余元。當時房屋還未竣工,陳某先支付了5萬元定金,并簽訂房屋訂購協議,約定了首付款支付期限。2011年6月,陳某按約向開發商支付了85萬元首付款,開發商出具了相應的收據。陳某滿心希望地等著自己的房子,但是開發商既不催陳某交付剩余房款,也不和他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
2013年,疑竇叢生的陳某到相關部門查找該樓盤的情況,結果卻令他大吃一驚:訂購的房屋已不屬于自己,開發商在2012年底就與某貸款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通過網上備案系統進行了備案。2013年10月,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訂購單并由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退還首付款。
審理中,陳某訴稱,自己曾多次催促開發商辦理購房合同,但總是遭到各種理由的推拖,現在房子是不指望拿到了,只希望把已經支付的購房款退回來。而開發商拒不到庭,也未作辯解。法院經調查發現,開發商曾以多套房產抵押,向小額公司貸款,到期無法歸還借款,就將房子過戶給了貸款公司,陳某便成了受害者。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該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訂購協議合法有效,開發商接收了陳某的購房款,但在未催告陳某交付剩余房款,也未與陳某解除訂購協議的情況下,擅自將商品房賣給第三人,其應當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開發商返還陳某定金10萬元,并退還購房款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