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失職,代銷金融產品業務違規,國都證券遭罰!
券商中國記者獲悉,北京證監局近日發布最新罰單,責令國都證券北京朝陽路營業部限期改正。國都證券該營業部在銷售某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中,具體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對客戶填列的投資經歷與在國都證券北京朝陽路營業部的實際投資經歷不一致的情況,未收集客戶的相關資料,予以進一步核實,沒有做到真正了解客戶的情況。
二是在客戶回訪時,對向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保守型客戶銷售高風險金融產品的情況,未核實銷售人員是否存在不適當的推介行為。
事實上,被監管開出“適當性”罰單的機構,還包括:中信銀行(6.930,-0.04, -0.57%)南寧分行、國海證券(4.840, 0.01, 0.21%)、中信建投證券南京龍園西路營業部等。
這些機構觸及的紅線主要有:
1. 未盡到充分了解客戶的義務,投資者背景調查流于形式;
2. 未根據對客戶風險狀況的基本判斷,為客戶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產品;
3. 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不夠完善;
4. 部分基金客戶購買的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與其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評級不匹配;
5. 營銷人員在向一些客戶宣傳推介時,風險揭示不到位、宣傳保本保收益;
6. 未充分了解劣后級份額委托人的真實身份、資產與收入以及風險承受能力。
國都證券遭罰
新年伊始,北京證監局下發2018年的第一道“罰單”:責令國都證券北京朝陽路證券營業部限期改正。這一罰單將成為國都證券分類評價的最新扣分項。
國都證券北京朝陽路營業部之所以被罰,主要原因是代銷金融產品過程中,未予以核實客戶投資經歷信息,且在客戶回訪時,對銷售人員向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保守型客戶銷售高風險金融產品的這一“不適當的推介行為”,未予以核實。
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29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12條和第18條的相關規定,國都證券營業部存在內部控制不完善。
北京證監局要求,國都證券營業部健全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切實加強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該營業部應對存在問題予以整改,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就整改落實情況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接近國都證券的知情人士接受券商中國記者采訪時透露:“(國都證券)總部已經落實了監管的各項法規及流程,目前營業部會按照公司的制度逐條梳理完善,監管對適當性的要求也越來越具體,公司也會逐步細化要求。”
2017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顯示,國都證券被評為B類BBB級券商。
因“適當性不匹配”被罰機構增加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監管部門頗為重視金融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落實情況,對此,多地證監局已經陸續進駐機構,開展現場檢查。
今日晚間,廣西證監局公布最新罰單,中信銀行南寧分行由于“安排部分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員工從事宣傳推介等基金銷售業務;部分基金客戶購買的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與其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評級不匹配”等違規行為,被責令改正。
同樣被廣西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的,還有國海證券。
2017年12月29日,國海證券由于在“國海明利股份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募集過程中,“未充分了解劣后級份額委托人的真實身份、資產與收入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國海證券營銷人員在向一些客戶宣傳推介時,風險揭示不到位、宣傳保本保收益”等違規行為被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還有券商營業部因“未盡到充分了解客戶的義務、為客戶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產品、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不夠完善”等違規行為,被暫停開展代銷金融產品業務。
2016年11月,國信證券(10.860, -0.09, -0.82%)無錫梁溪路證券營業部因“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存在嚴重不足”,被江蘇證監局暫停開展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半年,期限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5月4日止。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監管人士此前在一次券商的內部培訓會上曾表示,券商新設網點、輕型網點、異地網點管控難度大;代銷金融產品適當性管理糾紛、兌付違約時有發生。
上述權威人士在會上透露,監管要求包括:合理確定網點設立計劃與業務授權管理制度;各類型營業部監管要求保持一致;加強對分支機構管控有效性;降低個人道德風險;券商嚴格執行適當性管理;重視違約風險管控;加強關聯交易管理。
Tips: 相關重要條款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并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所了解的客戶情況推薦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具體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向客戶推介金融產品,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
證券公司認為客戶購買金融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戶主動要求購買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策,并由客戶簽字確認。
委托人明確約定購買人范圍的,證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確定的購買人范圍銷售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健全客戶回訪制度,明確代銷金融產品的回訪要求,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理不當銷售金融產品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宣傳推介基金的人員、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系統運營維護人員等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基金銷售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人員行為規范的檢查和監督。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注重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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