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完業務,終于輪到了管人,以后銀行再也不能拿臨時工當借口推諉責任了!
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監管,2月11日,銀監會制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指引》從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治理架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制度建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監管等主要方面著手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框架。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與原有相關規制相比,《指引》首次從規范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角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了系統性的要求,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本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承擔主體責任;
二是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治理架構,應在黨組織的領導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下合稱“兩會一層”)和相關職能部門在從業人員行為管理中的職責分工;
三是從行為守則和行為細則的制定、從業人員行為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招聘和晉升中對行為的要求、以及對不當行為的舉報和處理等方面規范了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制度要求;
四是從監管報告、日常監管、信息報送等方面完善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監管要求。
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迫在眉睫
去年以來銀監會罰單頻開,暴露出銀行業違規亂象的高發。然而,事件的背后都是由人主導,銀行業案件頻發,暴露出銀行對從業人員行為管理不足、部分從業人員行為缺乏有效約束等問題。因此,規范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迫在眉睫。
“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數量不斷增加,與此同時,銀行業案件頻發,多與銀行從業人員內外勾結、違規操作相關。”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稱。
根據銀監會公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各級銀監部門共開罰單3452張、處罰機構1877家、1547名責任人員被罰,罰沒金額近30億元。與2016年相比,處罰機構數量增長近3倍,罰沒金額超過10倍。
所謂的行為管理,本質是管理風險,尤其是重點防范從業人員不當行為引發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的適用范圍不僅涵蓋商業銀行、農信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也包括在境內設立的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
“臨時工”不再成為推諉責任的借口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本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承擔主體責任,這是《指引》最重要的內容,這就意味著,勞務派遣人員也在行為管理的范圍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對這類從業人群免于責任管理。”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
實際上,在過去,如果銀行工作人員參與了兜售假理財、“飛單”等情況被媒體曝光后,金融機構迫于輿論壓力,慣用“員工個人行為,與機構無關”、“臨時工個人行為,機構沒有責任義務”等說辭逃避主要責任。但《指引》的推出,意味著以后凡是本機構的從業人員,一旦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機構本身也難辭其咎。
至于到底哪些屬于“從業人員”?《指引》明確了三類,第三類尤其是重點:
1、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
2、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
3、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與勞務代理機構簽訂協議直接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人員。
在確立了金融機構本身是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主體責任外,《指引》也構建了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治理架構。
在構建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治理架構方面,除了要發揮兩會一層的管理職責外,《指引》還要求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明確專門的牽頭部門和專職人員,負責全機構從業人員的行為管理,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內部審計、人力資源等行為管理相關部門應配合牽頭部門的工作。
由于要求設立專職人員負責行為管理,這也就意味著,銀行業金融機構又多出了一類職務崗位。《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一個或多個崗位專門負責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該專職崗位的從業人員應品行端正、業務熟練,并具有與履職相匹配的經驗和適當的職級,其聯系方式應在全機構公開并可查詢。
離職退休員工若違規照樣被罰
在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制度建設方面,《指引》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應以風險為本,重點防范從業人員不當行為引發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
金融機構究竟如何進行制度建設?主要包括制定和建立行為守則和行為細則,對員工定期進行教育培訓并進行行為評估,將行為管理與從業人員的聘用、薪酬晉升等切身利益掛鉤,對違反行為守則和細則的從業人員設定內部處理原則。
其中,制定和建立行為守則和細則方面。《指引》要求,行為守則應包括但不限于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禁止性行為及其問責處罰機制等。細則則是在守則的基礎上,針對不同業務條線的特點和突出各業務條線中關鍵崗位具體制定相關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在要求金融機構制定守則和細則時,重點點名“五不得“行為,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自覺抵制并嚴禁參與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洗錢、商業賄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未經監管部門允許不得向社會或其他單位和個人泄露監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行為管理將與機構招聘、薪酬晉升掛鉤。例如,《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制定與其行為掛鉤的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內部處理的類別主要包括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紀律處分、職位處分和經濟處理等懲戒措施。《指引》對內部處理的要求頗為嚴格,要求“終身責任制”。如要求“與本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或退休人員,如被發現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期間嚴重違規的,仍應追究其責任“,以及”對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
此外,在外部監管方面,《指引》明確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報送本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的評估報告,銀監會將對機構進行行為管理評估,并將評估結果納入監管評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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