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2月23日電 (記者李麗輝)為進一步提高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效率,規范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行為,財政部近日修訂完善了《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應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對納入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國有金融企業原則上應優先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
國有金融企業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采購項目評審。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應參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成立談判、磋商或詢價小組。
財政部金融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的修訂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取消了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須經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等環節,以更好地發揮企業自主決策權。二是加強企業組織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決策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三是新增了集中采購的信息公開要求,強調除涉密內容之外,國有金融企業應通過公開渠道向社會披露采購項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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