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房產中介出租房屋,中介公司僅支付了一個季度的租金后,就不再支付剩余租金。一怒之下,房主將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2016年8月31日,李某和山東匯魯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委托出租合同》。該合同約定,李某委托匯魯公司獨家代理名下一套房屋的出租事宜,委托出租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合同寫明,無論涉訴房屋出租與否,房租都由匯魯公司按時支付給李某,房屋租金為1800元/月,按季繳付。匯魯公司按約定向李某支付了第一季度(2016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租金5400元。然而,自2017年1月1日起,匯魯公司再未向對方支付租金。
訴訟過程中,匯魯公司負責人張某稱,2016年12月17日,公司通過短信形式,向李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天橋區法院一審認為,李某與匯魯公司簽訂的《房屋委托出租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確認。匯魯公司以涉訴房屋不好出租為由要求解除與李某之間的合同,不符合雙方的約定,且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因此,李某要求匯魯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的房租共14400元,合法有據,予以支持。一審宣判后,匯魯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濟南中院。
近日,濟南中院經過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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