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報訊(記者 戴岳)銀監會下發的《關于調整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通知》(銀監發[2018]7號,下稱“7號文”)讓銀行業人士倍感興奮。有業內人士分析,此項政策調整意味著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攀升勢頭已得到有效遏制,撥備計提壓力的緩解將為商業銀行盈利釋放打開空間,國有大行或將受益最大。 7號文是繼2011年底銀監會第44號文之后,銀監會方面再次對貸款損失準備的監管調整。7號文明確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由150%調整為120%至150%,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由2.5%調整為1.5%至2.5%。該政策的核心要義在于對于資產分類準確、不良處置主動、資本充足率較高的銀行,予以更加優惠靈活的準備金安排,適當降低原有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率的最低監管要求。而政策放松的目的是為了鼓勵銀行提高資產分類準確性,加大不良資產處置,提升資本對于風險抵補的水平。 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末,我國商業銀行撥備覆蓋率為181.42%,貸款撥備率為3.16%,顯著高于150%和2.5%的最低監管標準。 眾所周知,撥備覆蓋率是商業銀行的重要指標,這一指標反映銀行對信用風險的抵御能力,關系著銀行財務穩健。根據早前的銀監會《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正式引入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指標。貸款撥備率基本標準為2.5%,撥備覆蓋率標準為150%,這兩項中的較高者為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的監管標準。而7號文中提到的撥備覆蓋率及撥貸比監管“紅線”整體下調。 “貸款損失撥備在銀行的報表中屬于成本項目,如果銀行能夠達到降低撥備覆蓋率與貸款撥備率的要求,則可將原本屬于成本項目的貸款損失準備從成本項轉為利潤科目,有利于提升銀行的業績表現。”聯創證券首席宏觀研究員李奇霖認為。 不少銀行業人士對經濟導報記者表示,7號文可以督促銀行更真實地暴露不良,并且更精準地分類貸款。 在實際情況中,銀行貸款的賬面分類和真實分類是存在一定偏差的。7號文的規定,是要結合業務特點、貸款質量、信用風險管理水平、貸款分類偏離度、呆賬核銷等五大因素,對每一家銀行實施差異化管理。最重要的是,監管部門是要進行現場檢查、加強風險甄別的,如果發現不良貸款違規虛假出表等掩藏風險的情況,是要提高作假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要求的。這就相當于鼓勵達標銀行,而督促不達標銀行早日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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