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報訊 (記者 姜旺)央行日前正式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8〕29號,下稱“29號文”)。這意味著,綠色金融債券已被監管部門納入下一個監管核查對象。 29號文顯示,為進一步完善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監督管理,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推動發行人加大對綠色發展的支持力度,央行將對存續期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核查。 29號文要求,央行各分支機構應充分了解轄內發行人綠色金融債券基礎信息,主要內容包括發行人經營狀況、募集資金投放進度、綠色項目情況等。 據悉,未來監管部門將重點核查發行人募集資金投向綠色項目的真實性、篩選和決策程序的合規性、募集資金管理的規范性、環境效益目標實現情況等。其中,當年現場核查范圍應覆蓋轄區內全部綠色金融債券發行人,核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全部發行人募集資金已投放金額的20%。 央行同時也制定了《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規范》(下稱“規范”),要求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季度報告應重點說明報告期內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季度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報告期內新增綠色項目投放金額及數量、已投放項目到期金額及數量、報告期末投放項目余額及數量以及閑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等,并對期末投放項目余額及數量進行簡要分析。 《規范》要求,發行人應在年度報告中對報告期內投放的綠色項目情況進行披露,披露內容可隱去關鍵商業信息。對于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投放金額排名前10%的項目,以及投放金額在5000萬元及以上或占綠色金融債券存量規模1%及以上的項目,應按項目進行逐一披露。 發行人應在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中,披露綠色金融債券支持企業或項目發生重大污染責任事故或其他環境違法事件等信息。鼓勵發行人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環境效益的測算方法或評估機構。鼓勵發行人在年度報告中以適當篇幅介紹自身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愿景、目標以及完成情況。鼓勵發行人根據自身理解突出綠色金融債券投向特色,披露重點投向領域,或披露明確不參與的投資領域。 對于央行為何加碼綠色金融債券的監管,山東某銀行運作綠色金融債項目的人士對經濟導報記者表示,主要問題在于,原有的信息披露規范對各家銀行披露信息的要求比較簡單和籠統,目前缺乏監控。有些金融機構出現了沒有把募集資金投向綠色項目,導致出現“綠色債券不綠色”的情況,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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