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 (記者 蔣夢惟 實習記者 孫穎妮) 3月26日,財政部發布了《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將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作為當前財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堅決遏制違法違規舉債。《通知》強調,各地應當盡早啟動置換債券發行,確保在國務院明確的期限內完成全部非政府債券形式存量政府債務置換工作。
具體來說,《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存量地方政府債務置換進度,對于債權人不同意在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仍由原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一收回;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的,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通知》中還明確了強化置換債券資金管理問題,要求各地要督促本地區各級政府和相關單位對照《財政部關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置換債券核查情況整改工作的函》中的各項整改要求,規范使用置換債券資金,置換債券資金要嚴格用于償還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存量政府債務,嚴禁用于其他用途。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日前表示,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政府債務是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范化解存量政府債務風險的重要舉措。2015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批準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時明確,“對債務余額中通過銀行貸款等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的存量債務,通過三年左右的過渡期,由地方在限額內安排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
據悉,今年是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置換的收官之年。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底,我國累計置換存量政府債務10.9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券余額14.74萬億元,占地方政府債務余額近90%,累計為地方政府節約利息支出約1.2萬億元,緩解了存量政府債務集中到期償還風險,避免了地方政府資金鏈斷裂,降低了金融系統呆壞賬損失,支持了金融機構化解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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