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工作指引的發布,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法在我國仍處于探索階段。有企業破產法而無個人破產法,只能稱之為“半部破產法”,也就是說不足以支撐整個破產制度的運作。這方面的探索,浙江作為民營經濟大省可謂走在國內前列。從2018年底以來,浙江溫州、臺州、麗水等地就逐步開展個人破產制度探索,積累了不少經驗。
何為個人破產?通俗地講,就是一個人資不抵債后,可以通過個人破產來申請債務“部分豁免”,即通過部分債務免除,來保障個人基本生活所需,避免因債務而陷入無休止的惡性循環,以至于一蹶不振,永遠抬不起頭來。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行個人破產是有積極意義的。一個人因創業失敗等原因而背上債務包袱,自然要為此承擔后果和責任。但這不應該是一種無限責任,應當允許個人獲取必要生活用品,更應通過制度來鼓勵其重新創業、東山再起。這樣的制度安排,其實對債務人、債權人以及社會都是有益的:債務人有機會滿血復活,也就更具有償債能力,而社會因此少一個失意落魄的人。
要知道,財務破產并不意味著個人信用破產。欠債之人既有賴皮無恥的,也有誠實而不幸的,而個人破產的探索和實行,就是要給這些“誠實而不幸”的人一個機會。所以,這是一件跟普通百姓密切相關的大事,這事做好了,對社會是一個貢獻。
和公司破產頗為類似的是,個人申報破產涉及千絲萬縷的復雜事項,順暢運行并不容易。如果申報條件過于苛刻,相關制度可能發揮不了太多積極作用,而如果失之以寬,又可能給一些用心不良的債務人留下漏洞可鉆。比如,怎么合理確定個人生活必需品,如何界定應豁免債務,如何確保個人財產申報的真實可信度,都需要相應的細則來支持。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若因為有債而把人逼上絕境,卻有失厚道。該在什么時候保持中立,又該在什么時候強力介入,要有具體規定,這樣才能既體現制度的剛性,又體現制度的柔性。
經過這些年來的試水,加上去年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公布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加快推進個人破產制度,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具備制度支持與現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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