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孕婦無法做胸透被拒絕錄用”一事引發關注。當事人在懷孕期間參加河南新鄉平原示范區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平原示范區文教體衛局聯合組織的教招考試,獲得筆試第二名、面試第一名,因孕期無法做體檢胸透項目未被錄取。近日,當事人對兩部門提起請求撤銷不予錄取決定的行政訴訟一審開庭,未當庭宣判。
討論這件事孰是孰非之前,先要明確一個前提:我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不得實施就業歧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生育是女性的重要權利,也是人類社會延續的必然要求。無論從情理上還是法理上,用人單位都不能以婦女懷孕為由拒絕錄用。
回頭再看,按照當地文教體衛局的邏輯,要求提交完整體檢報告是出于安全考慮,招聘公告又作出了說明,考生不認真看公告就報考,被拒絕只能怪自己。這一邏輯似乎很通順,可現實情況是,孕期做胸透可能導致胎兒畸形、流產,所謂“因自身原因拒絕做胸透”,放大了當事人主觀上的不愿意,卻忽視了客觀上的不應當。據澎湃新聞報道,當事人曾兩次請求醫院做胸透,都被醫院拒絕。于是,孕婦不能做胸透,不做胸透體檢就不合格,體檢不合格就不能錄用,實際上還是將孕婦拒于門外,與“孕婦不應被拒錄”相互矛盾。文教體衛局自稱“不存在刻意阻礙”,就算公眾相信,但事涉相當一部分群體的切身利益,總不能用“我不是故意的”把事情糊弄過去。
造成矛盾的關鍵在于,要求所有考生同一時間提交完整的體檢報告,并非看起來那么合理。平原示范區人社局和文教體衛局2019年發布的體檢通知提到,“體檢參照公務員招錄的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根據國家公務員局有關文件,各地招錄公務員時對懷孕考生采取暫緩錄用、待完成體檢后再公示備案的做法。暫緩不是拒絕,而是基于對特殊群體現實需要的充分考慮,給予理解、包容、支持,作出政策性變通。將有條件的暫緩錄取“參照”成了不予錄取,未免顯得草率而又不近人情——據荔枝新聞,有關負責人曾表示“上一批招教孕婦太多,導致這次優化了方案”,所以究竟是考慮不周,還是試圖通過要求報告完整變相地拒絕孕婦?
有人提到錄用孕婦的現實問題,比如“還沒有來上班就馬上臨產了,上班之后馬上休產假,讓我們的學生咋辦”,獲得了一部分網友認同。殊不知這恰恰體現了對女性就業的隱性歧視。生育和休產假都是女性的法定權利,如果招聘時只考慮“著急用人”“不養閑人”等功利因素,總覺得“女性可能會怎樣怎樣”,不僅會損害應聘者權益,違背選拔公平,更會激化社會矛盾。近年來,國家通過放開二胎等一系列政策調整人口年齡結構,關于女性生育意愿的話題不斷。談論女性“想不想”生育時,至少要讓女性有敢于婚育的底氣。法律禁止明示的招聘歧視,隱性歧視難以取證而又廣泛存在,在更有力的舉措出臺之前,拿起法律武器來和用人單位較較真的做法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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