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海報新聞北京5月18日訊 記者今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今年5月18日起,檢察機關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19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按照每日346.75元賠償。
據悉,國家統計局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0501元。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日平均工資為346.75元。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檢察機關自今年5月18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346.75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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