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成都市民劉先生就遭遇一件糟心事。近日,他在一個打車軟件上叫了一輛出租車,從成都龍泉驛區到高新區,抵達目的地后,不慎將裝有筆記本電腦的背包遺落在車上。之后,他多次聯系打車平臺和出租車司機,希望盡快歸還遺落物品,但卻被司機索要800元“送還費”。(1月9日《華西都市報》)
近年來,類似劉先生這樣被出租車司機索要高額“送還費”的糟心事還真不少:2014年1月,徐州市民邱女士打車從段莊到西站,不小心將手機遺落在出租車上,司機張口就要200元否則就不還手機,讓邱女士心里很不是滋味;2017年10月,西安灞橋孟先生坐出租車時不慎落下了裝有駕照和幾張銀行卡的包,出租車司機多方尋找到他,但在歸還物品時向他索要了200元,這讓孟先生心里極不舒服……
出租車是個特殊行業,拾到乘客遺失物的性質不同于大街上拾到遺失物,從法律上說,乘客搭乘出租車,乘客與出租車司機之間實際上構成合同關系,因此司機有義務返還乘客遺落在車上的物品,拒不歸還或占為己有則屬于不當得利,已經違法,嚴重的還會涉嫌犯罪。
但是話又說回來,出租車司機為歸還乘客物品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比如來回的油錢、耽誤營業造成的損失等,在法律上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這部分費用應當由受益人即失主承擔,這筆費用可以用來彌補司機的損失,而不是失主給司機的獎勵和報酬,具體數額雙方應當協商,而不是由出租車司機自己說了算。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另外,《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還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從這個角度說,出租車司機要求乘客支付送還遺失物所產生的油費、誤工費等,也合理合法。
本案中,出租司機送還乘客筆記本,可以要求乘客支付送還途中產生的車費、保管費,但不能超過實際損失。送還失主筆記本是好事,但索要800元“送還費”,如此獅子大開口,就把好事辦成了壞事,當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也無法得到大眾的情感認同。好在出租車公司和成都市交通運輸局都介入進行了協調處理,目前雙方達成了和解,駕駛員退還一半的費用,乘客已經收到了退還款項。
其實,出租車司機發現乘客的遺失物后,最好的做法是第一時間上交公司,通過公司找到失主,可避免不少麻煩,還能得到公司獎勵。如果司機選擇自己主動上門歸還,又向失主索要高額費用,反而讓人懷疑其歸還失物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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