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春節期間加班該怎么算?記者近日從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春節和休息日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根據職工意愿安排補休。據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分別為:三倍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雙倍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每小時加班工資=日加班工資÷8(21.75天為平均每月計薪天數)。(1月18日《勞動午報》)
眼下,隨著一年一度春節的日益臨近,“春節加班費”這一話題又引發熱議。尤其是在疫情之下,各地很多企事業單位的職工要積極響應“就地過年”的提倡,其中,就有相當一部分職工要參與“春節加班”。因而,“春節加班費”能否發放到位,更是廣大職工關心、關注的一個重要話題。
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可見,節假日如何發放“加班費”是有法可依,有據可遵的。
而此次,北京市人社局就2021年春節加班工資計算方法進行了明確,這無疑給“春節加班費”的發放標準作了“定性”。可以說,這既是督促用人單位必須按標準及時發放“春節加班費”,又給廣大員工吃了一顆“定心丸”。但筆者以為,“春節加班費”不能止于“計算公式”,而應“看執行”“看落實”。
據了解,在我們的實際工作中,由于種種原因,“春節加班費”往往被淪為“紙上福利”。有的用人單位以效益不景氣為由拒絕發放加班費;有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玩起了“躲貓貓”游戲,能騙則騙,能拖則拖,能躲則躲;更有甚者,有的以解聘相威脅,使得員工生怕被炒魷魚而不敢提及加班費。雖然也有員工為了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向勞動部門投訴,但往往是無果而終。
因此,筆者以為,要避免“春節加班費”老是停留于“計算公式”層面,還需“兩手抓”。一方面,用人單位應有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眾所周知,單位的發展壯大離不開每一位員工的辛勤努力和付出,善待員工就是善待自己,只有做到“留人留心”,既按時足月發放工資,又按規定發放加班費,才能讓員工真正看到用人單位的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員工才能為用人單位盡心盡力做貢獻,共同促進用人單位的發展壯大。另一方面,勞動部門要做員工的“娘家人”。勞動部門應為員工“撐腰”“做主”,要通過精準發力,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制約和監督,并督促用人單位依法依規給每一位加班的員工發放加班費。唯有如此,“春節加班費”才不會止于“計算公式”,更不會淪為“紙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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