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福州公交那在工作崗位上逝去的司機已被認定為工傷,但是福州公交關于“自愿放棄社保”之說依然讓人思考,人們不禁發問:當今職場中還有多少“自愿放棄”的陷阱?
其實,職場上,各類員工“自愿放棄”相關權益的事不是什么新鮮事。曾就有“男子應聘外賣配送員被要求‘自愿放棄社保’”的新聞登上熱搜。在現實中,除了自愿放棄社保外,像自愿放棄加班費,自愿放棄帶薪休假,甚至自愿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的事也時有發生。上海普世萬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阮超向中新網記者表示,“在勞動爭議中,員工簽署自愿放棄協議的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
自愿放棄的內容都是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放棄就意味著不是一般的損失,是極度的不公平。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求職者是很難自愿放棄的。那么在職場中為啥有那么多“自愿放棄”呢?是求職者傻嗎?還是求職者高尚呢?其實都不是。京城某公司的一位職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就直言不諱地說:“哪里有幾個人是自愿的,大多都是‘被自愿’而已。”
名為“自愿”,實為“被自愿”,但凡生活在現實生活中的人是一點都不感到陌生的。
求職者為啥會心有不甘而又不得不“被自愿”呢?
很顯然,在職場中,用工單位是處于絕對的強勢地位。在找工作難的當下,這種強勢地位更加凸出。海量的求職者為了爭得一個職位,是根本沒有可能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只能按用工單位所要求的去做。除非不想要這份好不容易即將得到的工作。有求職者就說,“現在工作多難找,筆試面試三四輪,到簽合同的時候,自愿放棄承諾書擺在一起,不放棄就走人,你說你簽不簽?”這真是“人在屋檐下,不能不低頭啊”。
用工單位敢“被自愿”求職者,求職者不敢對用工單位肆無忌憚地“被自愿”說“不”,這僅僅是用工單位處于絕對的強勢地位嗎?
眾所周知,從現有的法律來看,加班費、社保、休假等等,都是法律賦予給勞動者的權益,用工單位必須無條件地予以切實地保障,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剝奪。否則違法。換句話說,就是社保等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如果法律的規定得到嚴格地遵守和執行,用工單位剝奪求職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用工單位敢肆無忌憚地以“被自愿”的名義去剝奪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嗎?絕對是不敢的。除非用工單位想關門大吉。現在“被自愿”成為比較普遍的現象,這表明能夠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法律還沒有得到嚴格地遵守與執行,用工單位的違法行為不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消除違法的“被自愿”現象,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僅僅是勞動者敢于說“不”,更重要的是有一個良好的敢于說“不”的社會環境。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要硬起來,能夠使用工單位敬畏,像工會、勞動監察等組織和機構要忠實地履職,成為勞動者的保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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