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能料想,小超市進了10包“酒鬼花生”,結果被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1萬塊錢。
原來,四川省百世興食品產業有限公司是“酒鬼花生”商標的權利人,委托有關律師事務所,起訴濟南章丘的多家小超市,未經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批發銷售的花生商品上使用“酒鬼”的標識,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品牌、品質形象,給原告的經濟利益造成很大的損失。很多商家無奈選擇和解,賠償原告數千元了事。
保護商標專用,是正當權利。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對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等行為,“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如果相關小超市故意銷售侵權商品,的確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不過,具體情況還得具體分析。從報道的情況看,上述超市的進貨渠道很正規,并沒有什么問題。商家“網購時看到店鋪是生產商,看了他們的生產許可證、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才放心下單”,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其并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根據《商標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退一步說,即便上述超市構成了侵權,原告索賠的數額也頗為不妥。根據《商標法》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超市進貨量小,僅花了幾十塊錢,獲利也不會超過這個數額,可是原告卻動輒索賠上萬,和解也能拿到數千元,遠遠超過獲利數額,這是一種明顯不公平的“榨取”。
就算“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那么多小超市給的錢,難道真的都算在了代理費里面?原告真的只拿到幾十塊錢?有關“分好處”的代理協議能不能拿出來,給公眾也瞧瞧?
老實說,看過新聞報道,很多人納悶,維護商標專用權,為什么偏偏要找小超市麻煩呢?是的,他們不懂法律,不懂如何維護自己權益,也畏懼打官司,怕走訴訟程序花更多的錢和精力,作為商標所有權人和代理律師,不需要花多少氣力,就能將其擺平。一家超市賠個幾千元,積少成多,也是不菲的收益。只是,這樣“恃強凌弱”,很容易有“釣魚式訴訟”之嫌,既有違法律的公平正義,也難免影響到企業在公眾中的口碑效益。
維權不是鉆法律空子的“搖錢樹”。對于商標所有權人,應當守住誠信的底線,也莫碰法律的紅線。對于個體,還應強化法治意識,為權利斗爭,避免淪為釣魚訴訟的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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