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全文公布,明確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相關主體的職責,規范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明確要求醫保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特別是對于騙保行為,設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該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見2月21日《新京報》)
近幾年,我國打擊騙保行為的力度持續加大。比如,2018年9月,國家醫保局聯合多部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行動;2019年全國醫療保障部門共檢查定點醫藥機構81.5萬家,處理違法違規違約的醫藥機構26.4萬家,追回醫保基金115.6億元;2020年全國公安機關偵辦此類案件1396起,追繳醫保基金4億多元。
從數據可以看出,此類專項行動的力度和效果空前,但騙保案仍不時出現,一個原因是專項行動往往具有一定的時間局限性,在行動期間力度很大,但結束后則可能有所放松,給騙保行為舊態復萌留下機會。這也提示相關部門,運動式治理不是長久之策,將治理納入法治化軌道,方能確保治理規范化、常態化。
另一個原因是,騙保涉及的環節多、鏈條長,并且不是每個環節和參與者都能受到有效監督和懲處。比如,患者配合醫院騙保,假住院、假手術、虛開藥品等,不僅不用掏錢,還可以吃住全免、領紅包。即使事發被查,騙保的是醫院,患者一般不會受到牽連。因而,部分患者不僅不會主動監督醫保基金使用情況,反而可能成為醫院騙保的幫兇,這無疑加大了查處的難度。
讓每一個環節都進入監督的視野,讓每天都是“專項治理日”,就得建立起嚴密的監督體系,并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填補監督漏項、加大監督的覆蓋面和精準度,由此提升全程監督的震懾力。上述條例對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以及參保人等主體的職責進行了清晰界定,對各環節、各主體都出臺了較有針對性的監督條款,其作用和效果值得期待。
比如,當醫保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不作為、慢作為時,除了可依據崗位職責和紀律進行懲戒外,還可根據上述條例處置;參保者倒賣藥品、用醫保卡購買生活用品,或將醫保卡借給他人使用,在過去基本可以“平安無事”,但在條例實施后將面臨“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等處罰。
監督有法可依,而且關照諸多環節,如此環環相扣、全程“帶電”,才能使得醫保監督快步邁上法治化的臺階。期待上述條例的貫徹落實,讓騙保行為無處遁形,讓百姓“救命錢”得到更好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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