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保潔,月薪1850元。早9:00~晚5:00,周休一天。”近日,沈陽市渾南區一家跆拳道館發布招聘啟事,用人單位竟不知上述招聘內容已違反《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根據遼寧省2019年公布的《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18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3元。然而記者采訪發現,部分企業利用延長工作時間的方法,稀釋勞動者“最低工資”,規避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3月25日《工人日報》)
現實中的不少事情,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最低工資”的事情上,也是如此。對政府部門來說,出臺最低工資標準,充滿制度善意,只可惜,一些善意被違法企業無情地“稀釋”“消解”了。比如,為了規避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一些企業采取延長工時、剔除福利待遇等方式來應對。這樣的做法,不只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漠視,更是對法律法規的不尊重。
根據我國的《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按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按合同約定時間從事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最低勞動報酬。”第十三條亦規定,“用人單位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無論是何種形式的“稀釋”最低工資,都是違法之舉,都應該得到法律的懲戒。可惜的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現實生活中,最低工資被“稀釋”的現象,還是客觀存在的。一方面,最低工資權益被“稀釋”的勞動者,大多是保潔員、保安員、環衛工等工種,這些行業的從業者整體法律素養是比較缺失的,甚至搞不清楚相關的法律法規,權益被侵害也不自知,這間接助長了一些違法企業的氣焰。另一方面,對勞動者來說,就算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因維權成本比較高,很多勞動者選擇放棄。
對這樣的尷尬現實,我們不能熟視無睹,更應反思這背后的真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改正措施。一則,要提升企業的違法成本,大幅提升企業違法的賠償金;二則,對于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也可以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倒逼其安分守法;三則,還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如采取縮短工資支付周期來“止損”等等。只有各方多措并舉,形成治理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起更加良性和諧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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