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上班族老王最近遇到了頭疼事:家里有急事需要請假,可廠里出了新規,請假時間超過3天,這個月的保險費就得全額自行繳納了。這假,到底還能不能請?
類似于老王遭遇的“奇葩規定”隨處可見。據公開報道,有公司規定女職員未滿30歲不能生育,有公司要求上廁所需打報告領導簽字,也有公司強制員工每天評論老板微博……公司的“奇葩規定”,該遵守嗎?
這道題,對不少員工來說幾乎沒有選擇權,不遵守除非辭職。不妨換個角度,奇葩規定可以納入公司規定嗎?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在制定有關規定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币簿褪钦f,公司規章首先要合法,其次需征得員工同意。
遭遇“奇葩”規定,要分分類,找對策。在大部分行業,上廁所打報告、每天評論老板微博這類規定,是否涉嫌違法雖然難以簡單界定,但其不合理卻是顯而易見的。正如網友所說,“老板一定腦筋秀逗了”。但在安全監控、公關營銷等崗位上,這些規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對于特殊崗位和特殊情況,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不然強行納入也會因不具有合理性而無效。
然而,對于請假期間社保自繳、女職員未滿30歲不能生育等規定,這已經屬于侵犯了員工基本的權利。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等于員工要無限讓渡權利。任何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應該付出代價。
除了特殊崗位的特殊要求之外,對于用人單位的無理要求,員工應該向工會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各地也應該完善機制,不能讓用人單位的“奇葩”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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