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普遍存在,但有時勞動者認為的‘加班’并不是法律所認可的加班。”近日,有媒體記者就“加班”話題多方采訪,不少專家和律師一致表達了上述的觀點,這意味著單純就“加班”而言,僅認定環節便極其復雜。
當前,我國社會加班現象較為普遍,一些企業推行“大小周”工作制,在某些行業甚至普遍制度化和嚴重超時化,涉及人群廣泛。根據《2020年白領8小時生存質量調研報告》,IT/通信/電子/互聯網行業的白領平均每周加班時間高達9.3小時,這意味著平均每天都要加班近2個小時,有8成白領群體對工作環境不滿。
加班現象頻頻出現,但大多數“打工人”卻只能選擇默默接受,甚至為了避免周折,即便離職也不愿去追究。
一方面,如何界定加班時間是一大“痛點”。我國雖然對每日工作時間有著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然而立法上對于工作時間本身的界定卻較為模糊。如果公司沒有明確員工需要加班,那么員工在下班后繼續工作就屬于自愿加班,由此產生的超時工作往往不被算作加班。另一方面,不良企業文化的存在讓加班變得常態化。“領導沒走,不敢先走”“大家都沒走,不好意思先走”“同事還在工作,你好意思先下班嗎”……種種顧慮讓員工不得不加班加點。甚至還有少數企業鼓勵職工與其簽署協議,成為“公司奮斗者”,自愿加班,放棄帶薪休假,放棄加班費。
針對過度加班問題,建立科學的加班認定體系必不可少。對此,不妨完善現有工時制度。在認定加班時間時,不應過度關注工作強度,而應當從受雇主支配的程度來判斷,對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強制培訓、受支配程度達一定程度的值班時間要認定為加班,杜絕企業假借培訓、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實。此外,還需加大對企業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處罰力度。比如,制定與當地平均工資掛鉤的處罰標準,按受侵害的勞動者超時加班時長、工作強度、惡性程度等確定處罰金額,大幅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這既有賴于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健全,也需要勞動者珍視自身權益,在出現不合理加班問題時注意取證,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依法維權。
從社會經濟發展來看,加班常態化容易導致員工工作效率不高,難以發揮創新創造活力,不利于企業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為此,企業有必要更新經營和管理理念,營造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比如,在績效考核方式上,企業管理者不妨由以付出時間為主轉向以結果導向為主,更關注和維護員工的身心健康,如此才能激發員工的創新創造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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