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銀四”是職工跳槽求職的高峰期,有企業把遲到的年終獎當作“拴心留人”的良方。律師提醒,推遲發放年終獎有可能被認定為欠薪,企業留人靠的不是“延遲滿足”的年終獎,而是“即時支付”勞動報酬的真心和良心。(4月8日《工人日報》)
眾所周知,年終獎是企業給職工的一種獎勵,它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屬于約定工資。而且,按照慣例,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時發放。但一些企業為了“栓心留人”,擔心職工拿了年終獎“拍拍屁股走人”,竟然采取推遲發放“年終獎”的做法,這既是一個“下下策”,更是一種“欠薪”行為。
根據智聯招聘2019年發布的《白領年終獎調研報告》顯示,約有27.6%職工無法在農歷新年前領到年終獎,而這個數字與智聯招聘日前發布的2020年新版報告基本持平。可見,對于不少職工來說,只有“年終”沒有“獎”,并不是個例。
筆者以為,按時發放“年終獎”,這既體現企業對職工的尊重,又體現企業留人的真心。要知道,一個企業的發展和壯大,靠的就是合理的薪酬制度和人性化的企業管理。如果企業動輒以推遲發放“年終獎”、“克扣”加班費等方式來侵害職工的薪資權益,這顯然既不利于凝聚人心,更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和壯大。
據了解,一些企業為了讓推遲發放“年終獎”顯得合理,往往采取單方面修改企業規章制度中關于年終獎的規定。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修改勞動報酬的規章制度時,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可見,企業單方面修改年終獎發放規定的做法,顯然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
因此,筆者以為,要規避推遲發放“年終獎”現象,還需“綜合施策”。首先,勞動監察部門應積極承擔起監察的主體責任,要督促企業按時足額發放年終獎,為廣大職工“撐腰”。其次,相關執法部門應對推遲發放“年終獎”行為進行嚴處罰,該約談的要約談,該列入“黑名單”的要列入“黑名單”,該追究法律責任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倒逼其遵規守法,切實履行勞動合約。其三,要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職工對推遲發放“年終獎”行為進行檢舉揭發,絕不讓那些打著“栓心留人”幌子的無良企業肆意推遲發放“年終獎”的陰謀得逞。
當然,職工也應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薪資權益,一旦發現自己的年終獎“被推遲發放”,就應第一時間向人社、勞動監察等部門投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切忌“裝啞巴”,任憑無良企業肆意推遲發放“年終獎”,甚至不發放“年終獎”。
筆者相信,只要監管到位,從嚴處罰,舉報獎勵,再輔以法律維權,就一定能規避企業推遲發放“年終獎”行為的發生,從而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薪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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