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道路管理日益智能,全國多地增設交通“電子警察”。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防止濫設濫用‘電子警察’建議”引發熱議。那么,要看是否濫設濫用“電子警察”,先當厘清衡量標準。
伴隨汽車時代來臨,國人私車數量驟增與交管警力不足“剪刀差”矛盾愈益彰顯,“電子警察”應運而生純屬正常。“電子警察”是否有效緩解警力不足現實矛盾,明顯提升執法效率,且提供完整違法證據鏈避免相關糾紛,顯然是 “電子警察”設置初衷和首要標準。
設置“電子警察”的另一出發點,是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率。交通違法處罰只是手段,借以警示教育讓人長文明守法記性,進而共護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參與者人身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才是目的。也就是說,倘若“電子警察”設立后交通事故率下降,說明設立成功,反之則失敗。
強化公民交通守法意識,顯然是設置“電子警察”的另一重要目的和衡量標準。因為只有眾人交通守法意識共增,才能共享文明交通秩序和安全交通環境。而提升公民交通守法意識的前提是,“電子警察”設置必須科學合理人性。現實尷尬是,一些地方不少電子眼設置并不合理,該設的地方不設,不該設的地方亂設;有些地方甚至故意在平整空曠道路規定較低最高時速、在同一道路設置多個限速規定且之間無緩沖地帶轉換、在道路暢通時改變車輛行車道設置導致壓線、在路邊區域一律給予停車違章處罰,等等。諸如此類作派,非但不能借以教育懲戒提升公民道路交通守法意識,反而會讓一些人產生“電子警察”只是罰款機器的錯覺,進而產生“躲開探頭”的僥幸心理和“無懼罰款”的逆反心理,這顯然與“電子警察”的設置初衷南轅北轍。
“電子警察”抓拍執法也好,交通警察上路執勤亦罷,萬變不離其宗,文明執法才能執出文明守法。目下,“電子警察”到底應在何路段設置、設置多少、由誰核準、多久檢驗……相關規范標準及程序仍存空白,有待交管部門填補。無論如何設置,規范標準都需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征求公眾意見。畢竟,“電子警察”合理性科學性效用性到底如何,群眾最有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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