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市鄞州區邱隘的張先生意外發現,孩子居然花3999元獨自去手機店買了一部新手機。他找到商家要求退貨,卻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張先生投訴到邱隘消保委。“我的孩子才剛滿12周歲,還是個小學生呢,店家怎么可以隨意把那么貴的東西賣給他呢?”張先生認為,兒子屬于未成年人,無獨立購買能力,商家不應出售手機給沒有家長陪同的未成年人。(4月23日《寧波晚報》)
手機店負責人表示:“現在的小朋友長得很高大,才小學一年級的學生,都快有1.7米的個頭了,比我們的店員還高,我們還以為是個成年人呢。”該負責人稱,店員沒有意識到其為未成年人,在出售手機時未對其進行身份證信息核實,確實存在疏忽。
經調解,商家同意退貨,但因該手機已拆封使用,無法再按新品出售,需要收取1000元的折舊費,或者手機不退換,補償給張先生400元。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張先生作為家長,同意購買該手機,商家補償給張先生400元。
到了這里,事情得以圓滿結束。但是,就“孩子超常消費”現象,“孩子異常消費“現象,還需要我們多些探討和論理。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眼下的孩子”與“往昔的孩子”確實有了不同。有的未成年人 “看著已經是大人”了。對于這種情況,商家當然也很難辨別。可是,話又說回來,并非所有的孩子都“看著已經是大人”,還有很多孩子“看著就是個孩子”。
實際上,面對“孩子的超常消費”“孩子的異常消費”,很多商家是“樂享其成”,要么視而不見,要么引誘消費。商家的理由則是“開門做生意,來者都是客”。從商業良知角度說,“開門做生意”是真諦,但并不能都“來者都是客”。面對“孩子的異常消費”,商家需要堅守商業道德。
現實生活里,“孩子的異常消費”引發的糾紛很多。去年有一則報道,某地一位10歲的孩子在一家超市一次購買了1000多元的玩具,家長找其理論,商家的說法是:“我們沒有強迫購買,價格也是公道的,不能退貨”。可是,一個孩子一次買了1000多元的玩具,而且沒有家長陪同,商家豈能“來者不拒”?
未成年購買香煙的,未成年人購買酒水的,未成年人在歌廳酒吧一夜消費幾千元的,這種情況也是需要關注的。我們要“管好孩子”,也需要“約束商家”,應該從制度層面給商家戴上“緊箍”。比如,在感到“看著像孩子也像大人”的時候,是不是可以要求提供身份證以便核實呢?總之,面對“孩子超常消費”,商家不應“來者都是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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