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監督管理,維護醫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近日,濟南市政府網站公布了《濟南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12日。濟南擬規定,定點醫藥機構將應當由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轉由參保人員承擔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理。
《征求意見稿》所稱醫保基金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基金。職工和居民大病保險、職工長期護理保險、職工大額醫療救助、公務員醫療補助以及其他醫療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參照《征求意見稿》執行。
《征求意見稿》提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社會監督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暢通社會監督渠道,設立社會監督員,聽取社會各界對醫保基金監督工作的意見建議。對涉嫌欺詐騙取醫保基金行為進行舉報、提供相關證據及線索的舉報人,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日常抽查、專項檢查、網絡智能監控等監管方式,對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進行監督,依法查處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違法使用醫保基金的行為。
在服務與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定點醫藥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應當核驗醫療保障憑證并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將應當由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轉由參保人員承擔。定點醫藥機構不得以現金、優惠券、實物或提供其他非法利益的方式誘導參保人就醫、購藥。定點醫藥機構有違反醫保政策規定和定點服務協議行為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根據違規違約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嚴重程度,分別或同時給予約談、限期整改、暫停撥付、拒付違規費用、扣除履約保證金、核減總控指標額度、中止協議、解除協議等處理;定點醫藥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在法律責任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定點醫藥機構以優惠折扣等方式減免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費用的,其減免的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由醫保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或約定從撥付該定點醫藥機構的醫保基金中扣除。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理。所述情形包括:未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且未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的;將應當由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轉由參保人員承擔的;未按要求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拒絕、阻礙檢查或者謊報、瞞報醫療結算情況,不配合檢查的;對執法檢查發現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來源:愛濟南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