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政策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措施時,應當充分聽取中小企業及其行業組織的意見,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四十八條【人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中小企業申報各類人才計劃,引進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對引進的不改變人事檔案、戶籍、社保關系的人才,應當在職稱評聘、醫療、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條【人才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資金預算,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中小企業領軍人才、工程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培訓;組織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社會專業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創新、經營管理、投資融資、數字賦能、對外合作、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
第五十條【人才引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等與中小企業建立校企對接機制,定期調度分析重點行業中小企業人才需求情況,提供崗位信息發布和供求對接服務,建設生產、教學、研發、創業功能為一體的校企實訓基地,引導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
第五十一條【行政審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容錯機制,公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清單。對中小企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二條【應急紓困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應急援助、紓困救濟機制。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造成中小企業損失影響生存時,應當及時采取稅費減免、研發補助、房租減免補貼、就業保障、融資支持或者增加政府采購等措施。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五十三條【合法權益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四條【財產權益】 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和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改變企業的產權關系,不得違法占有企業財產。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企業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拆遷其經營場所、生產生活設施的,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解決資金、建設用地、生產經營配套設施等問題,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十五條【法治化營商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懲治侵犯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五十六條【平等市場準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創造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中小企業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第五十七條【司法和執法審慎】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審慎對中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需要對中小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的涉案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并有效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對中小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第五十八條【溝通和服務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企溝通交流機制和聯系服務制度,主動聽取中小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
縣級以上中小企業綜合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公布聯系方式,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調查、處理。
第五十九條【規范執法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同一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第六十條【債權保護】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拖欠方按約履行償付義務,對經依法確認違約的欠款單位,納入失信記錄,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十一條【禁止亂收費】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舉報、控告。
第六十二條【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公開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任何單位不得對中小企業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