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日前發布公告,對《北京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到,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房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具體來看,《實施細則》共二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內容:
一是總則,共七條。主要規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明碼標價的概念,明碼標價的基本原則、基本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等交易場所提供者的特別義務,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鼓勵行業協會承擔的職責。
二是明碼標價規則,共十一條。主要明確了商品房銷售一套一標的要求,規定了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時間要求、標價方式要顯著、應當標注不同交易條件及其對應的價格,標價的有效形式和主要內容,已完成銷售的房源標價要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信息變動要及時調整,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價格承諾要真實、準確、嚴謹等。
三是法律責任,共二條。規定商品房經營者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或者實施價格欺詐行為的,由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同時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發現商品房經營者標示的內容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四是附則,共一條。規定了施行時間和廢止有關文件。
其中,《實施細則》擬明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已完成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根據不同交易條件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標明交易條件以及與其對應的價格。
商品房經營者可以選擇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屏幕、模型展示、圖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有條件的可以同時采用電子查詢系統的方式進行明碼標價。采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同時通過線上、線下兩種方式銷售商品房的,應當依法分別明碼標價。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房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實施細則》還擬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明確標示以下與價格密切相關的信息:
(一)開發企業名稱、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房屋性質、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二)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批準日期。
(三)樓盤的建筑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四)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樓號、樓層、房號、戶型、層高、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單價、套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單價、建筑面積總價或套內建筑面積總價。
(五)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六)依法銷售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和銷售總價。
(七)標示本單位服務監督電話和價格行為監督電話12315、12345。
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公示以下收費:
(一)新建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服務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價格或者計價方法。代收代辦服務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
(二)新建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價格或者計價方法、計費起始時間。
(三)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四)依法收取的其他相關收費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價格或者計價方法。
另外,根據《實施細則》,對已完成銷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對已完成銷售的存量房房源,中介服務機構應及時撤下相關房源信息。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標價信息發生變動時,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調整后的標價。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以及在項目說明書、銷售推介或者通知、聲明、告示等對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的承諾,必須真實、準確、嚴謹。(來源:中新經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