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王大偉受賄一案。
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大偉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黑龍江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遼寧忠旺集團有限公司、遼寧紅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孟冰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腕表、汽車、翡翠掛件等財物,以及代為支付購房款、購物款,共計折合人民幣5.55億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王大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大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王大偉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22年3月1日消息,王大偉被查;2022年9月29日消息,王大偉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王大偉毫無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為掩蓋“裸官”問題,搞假結婚欺騙組織;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他人大額錢款、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大肆賣官鬻爵,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利,嚴重破壞任職地區和系統的選人用人制度和政治生態;生活腐化,道德敗壞;既想當大官又想發大財,徇私枉法踐踏紀法底線,貪婪無度,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大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王大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第十三屆遼寧省委委員職務,終止其遼寧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王大偉出生于1964年4月。他曾任黑龍江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2013年調任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后任遼寧省省長助理、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等職,至2022年任上被查。
王大偉之前,已有連續兩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被查:2021年8月,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薛恒被查,他曾于2011年3月到2013年3月任遼寧省政府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他是王大偉的前任;2021年1月,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李文喜被查,他于2002年到2011年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政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