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記者從濟南市生態環境局獲悉,按照生態環境部《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要求,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目前,濟南共有569家企業需要在2月底前按照相關格式編制好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并按后續通知安排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供公眾查詢。
《辦法》規定,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披露環境信息:(一)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三)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五)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生態環境相關許可證件的;(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