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元春
2月10日,記者從濱州市政府新聞辦召開的發布會上獲悉,為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促進招標投標工作健康發展,濱州市出臺了《濱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22條,主要包含以下五個方面:
明確部門職責。主要是厘清發展改革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管職責、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的招標投標活動服務職責。
明確監管方式。主要規定了在線監督、信息公開、監督檢查、信用監管、投訴處理、報告制度等監管方式,突出事中、事后監管,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明確監管內容。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招標投標活動中各方主體的行為及標后履行情況等內容進行監管。
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為。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公布兩張禁止行為清單,列明各市場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禁止行為。加強對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提升監管效能。抓住招標人這一關鍵,明確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建立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合法合規性審查機制,對招標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負責。創新設立報告制度,規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每半年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一次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詳細情況。
該《辦法》的出臺,將有力推進招標投標監管、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進一步增強全市城市競爭“軟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