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 劉勇
近日,山東省民政廳下發通知,對山東省民營企業家會館等9家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通知顯示,9家社會組織連續3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違反了《民辦非企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等規定,且情節嚴重,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下列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依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下列社會組織應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本機關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即視為送達。

根據規定,9家社會組織如不服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