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不斷加大對自營、資管等證券業務部門人員違規炒股的處罰力度,其中不乏有一定職級的高管。
證監會官網日前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恒泰證券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管某因在職期間使用他人賬戶違法買賣股票,被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212.54萬元,并處以212萬元罰款。
在重罰之下,管某申辯自己打新獲利的106萬元,不屬于買賣股票行為,還自稱“自己生活困難,處罰超過承受能力”,請求從輕處罰。但是,證監會對上述申辯意見均未采納。
違規炒股十余年獲利逾200萬
證監會公布的處罰決定書顯示,2007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管某任職于恒泰證券證券投資部,歷任高級研究員、投資經理、證券投資部總經理助理、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等職務。
管某實際控制并使用“周某華”“鄭某英”“管萱”等6個證券賬戶。其中,“周某華”為管某的姐夫,管某實際控制“周某華”的3個證券賬戶自2008年至2021年間交易“建設機械”“武鋼股份”等股票,合計買賣股票金額1.42億元,扣除稅費后實際虧損約225萬元。
“鄭某英”為管某的岳母,管某實際控制其證券賬戶交易“航天信息”“億聯網絡”等9只股票,合計買賣股票金額3432萬元,扣除稅費后實際獲利8.61萬元。此外,管某使用名為“管萱”的2個證券賬戶,在2015年至2021年間合計買賣股票金額1.54億元,扣除稅費后實際盈利約429萬元。綜上,證監會決定沒收管某違法所得212.54萬元,并處以212萬元罰款。
申辯打新獲利應從輕處罰
管某向證監會提出申辯,一是,自己在2008年1月31日之后不再控制使用“周某華”廣發證券賬戶。對該賬戶涉及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適用發生時的規定。
二是,涉案證券賬戶中,申購新股共獲利約106萬元。申購新股不屬于通常意義的買賣股票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處罰過重。
三是,在調查前及時清理了證券賬戶并主動交代了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行政機構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并積極配合其他案件的調查行為。同時,自己生活困難,事先告知的處罰超過了其實際承受能力。
證監會表示,管某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具有持續性,行為終了于現行證券法生效后。作為一個違規行為,整體適用現行證券法進行處罰并無不當。其次,申購新股屬于證券法第四十條規定關于從業人員參與股票交易的規范范疇,并非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證監會認為,首先,管某清理涉案賬戶時,違法行為已經完成,危害后果已經形成。管某雖有配合證監會查處其他案件的行為,但其配合行為尚不構成立功表現。其次,管某作為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持續十余年之久,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量罰適當。
從嚴打擊從業人員違規行為
過往經驗來看,券商自營、資管、IT等部門的從業人員炒股更具有隱蔽性,還體現出違規交易時間更長、交易金額更大的特點。
2022年6月29日,海通資管前任權益投資部副總監劉某,因違規炒股合計罰沒金額高達1.09億元,刷新近年個人罰金紀錄,且刑事審判中尚未判決。劉某在長達七年的“頂風作案”過程中,委托下單24623筆,累計交易金額達146.82億元,盈利5463.87萬元。上海證監局責令劉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3.87萬元,并對劉某處以5463.87萬元罰款。
今年1月9日,北京證監局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書。“70后”投行員工田某橋在證券從業的十四年間,利用他人賬戶違規買賣股票,累計交易7.24億元,最終虧損182萬元,被北京證監局處以25萬元罰款。
近日,深圳證監局發布2022年度稽查執法工作綜述。深圳證監局在2022年辦理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案5件,較往年明顯增長。“證券從業人員守法合規的意識仍待進一步加強,違法持有、買賣股票行為屢禁不止,涉及人員既有證券公司高管,也有營業部一線理財顧問、投資顧問,長期借用親屬或他人證券賬戶違法交易、規避監管。”深圳證監局表示。(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