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 劉勇
近日,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濟發布了《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需要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的;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三日內,發布凍結通告。凍結通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屬物,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發布凍結通告的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辦法》明確,凍結通告發布之日起,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增加補償:
(一)房屋的析產和過戶;
(二)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出現役、服刑人員刑滿釋放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分列、變更公有房屋租賃戶名;
(四)新設立和變更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
(五)造成增加補償費用的其他行為。
此外,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或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辦法》規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四十六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建筑面積四十六平方米進行補償(以下簡稱“最低面積補償”)。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最低面積補償標準四十六平方米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一)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含企業單位自管房或已簽訂公有房屋使用權轉讓合同)的;
(二)在征收范圍外另有產權住房(包括網簽購房合同、網簽預售合同、預告登記),以及有轉讓房改房行為的;
(三)因本市他處住房(含宅基地)征收獲得補償安置房或產權調換房屋的;
(四)在征收范圍外有宅基地住房的;
(五)享有保障性房屋(含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在征收補償核查享受最低面積補償資格時未退出的;
(六)已經享受過本市最低面積補償待遇的;
(七)房屋征收決定公布之日前五年(含)內,在本市房屋征收獲得過貨幣補償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購買住房的;
(八)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屬于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另有住宅房屋的。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六個月臨時安置費,對按期搬遷、提前搬遷或者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適當獎勵。
在征收評估方面,《辦法》規定,征收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征收評估工作,出具評估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因制定征收補償方案、概算征收補償資金需要,可提前選擇征收評估機構。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采取被征收人協商、逐戶征詢、集中投票、被征收人代表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征收評估機構。
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按照《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要求,《辦法》對房屋征收涉及的建設活動符合三項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征詢意見主體擬調整為項目實施單位。在現行辦法中,征詢意見主體則為房屋征收部門。借鑒外地經驗和充分考慮濟南市實際,征求意見稿對功能區需征收項目推進機制體制進行優化明確;擬刪除現行《辦法》中“土地收儲”內容,以此避免土地收儲和房屋征收存在程序時序交叉補償標準不統一影響征收項目推進的情形。
在征收過程中,如果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以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同樣,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規定,在《辦法》正式實施的同時,2013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48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