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 劉勇
威龍股份(603779)7月29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山東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73號,以下簡稱“警示函”),被出具警示函的分別是公司和朱秋紅(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白璐(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和孫硯田(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
山東證監局在監管中發現,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發布《關于收到民事起訴狀的公告》,披露煙臺銀行龍口支行向龍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威龍股份、龍口市興龍葡萄專業合作社、威龍股份原控股股東王珍海簽定的《以物抵債三方協議》。2023年8月21日,威龍股份收到龍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法院準許原告撤訴。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進展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2024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 煙臺銀行龍口支行就同一事項向龍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威龍股份直至2024年4月23日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董事長朱秋紅、總經理孫硯田、時任董事會秘書白璐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威龍股份及朱秋紅、孫硯田、白璐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威龍股份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將上述監管措施決定的內容告知相關責任人,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將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強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對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進一步提升規范運作意識,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
